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37 04 上市公司管理 (六)重要決議 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亦明訂上市公司應按規定時限公告申報每季財務報告及每月營收情形,如 有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為求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能迅速公開並建立重大資訊揭露之制度,證交所根據金管會函令公告實施 「對上市公司有價證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公司如有前述法規第四條第一項 各款規定情事者,除該條項第四十款應於公告暫停或恢復其有價證券交易後一小時內輸入 外,餘各款規定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此外,若發 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前述法規所定各款重大訊息情事,或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上市有價證券 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立即輸入重大訊息說明,至遲不得逾發現後二小時, 供投資大眾參考。 前開處理程序,除於第二章規範有關重大訊息之輸入外,並於第三章訂有重大訊息說明記者 會相關規範,上市公司如發生所定重大訊息情事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上 市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除非經證交所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應迅 速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指派公司發言人或代 理發言人參加記者會,向新聞界提出說明。若國外法令對上市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辦 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上市公司得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辦 理。證交所若發現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上市公司有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 者,經其認有必要時,得載明訊息來源內容通知上市公司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所規定 期限召開記者會或重大訊息說明會,提出說明澄清。 另為增進證券市場資訊透明度,提升訊息公開之對稱性,並為完備制度,符合國際潮流,證 交所經參酌國際主要證券交易所機制,師法國際制度值得參採借鏡之處,復考量我國證券市場運 作實務,於 104 年 7 月 13 日公告於前開處理程序增訂「暫停及恢復交易」專章,我國訊息面暫停交 易機制於焉建立,該制度自 105 年 1 月 15 日實施。 為建立完整之資訊公開體系,使投資人對上市公司之財務、業務資料有進一步的了解, 82 年 2 月 23 日證交所開發完成「上市公司資訊子系統」, 91 年進一步與財團法人中華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等相關單位共同合作,並改名為「公開資訊觀測站」。其後為增進投資人之搜尋效率,於搜集投 資人之意見後,持續進行改版,並新增許多新功能,如: RSS 訂閱、 CSV 下載、網站地圖及資訊 項目之搜尋列、資本市場雙語化等,並針對原有之資訊項目進行重新分類,刪除重複及過時之資 訊項目,配合投資人之需求,修正部分不易望文生義之資訊項目名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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