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36 第四節|資訊揭露 一 制度沿革 證券市場的蓬勃,不僅有賴集中交易競價設備與交易場地等硬體的完善提供,上市公司資訊 揭露之即時性、完整性,對於投資大眾作成投資判斷來說,至為重要。 為保護投資人的權益,確保證券交易公平、公正、公開的進行,證券交易法於 57 年 4 月 30 日頒 布實施時,即明訂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於申請審核時應加具公開說明書。 73 年 12 月 4 日證管會 (現簡稱金管會證期局)復頒布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該準則經 歷次修訂後,依 110 年 3 月 29 日修正發布之最新條文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公司概況 包括公司簡介、風險事項、公司組織、資本及股份、公司債、特別股及海外存託憑證、員工 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併購及受讓他公司股份辦理情形。 (二)營運概況 包括公司之經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其他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轉投資事業、重要契 約及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三)發行計畫及執行情形 包括前次現金增資、併購、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發行公司債資金運用計畫分析、本次 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計畫、本次受讓他公司股 份發行新股及本次併購發行新股情形。 (四)財務概況 包括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財務報告、財務概況其他重要事項資料暨財務狀況及經營結 果之檢討分析。 (五)特別記載事項 包括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他特別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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