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17 03 臺灣創新板 第二節|交易制度 考量創新板上市公司營運可能仍處虧損且未來產業發展變數仍多,投資風險較大, 因此限定具備一定條件之「合格投資人」,始得進行交易,其條件為: 1. 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訂之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或符合一 定條件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 2. 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3. 自然人具有 2 年以上參與證券交易之投資經驗,且淨資產達 1 千萬元或最近 2 年度平均 所得達 150 萬元。 合格投資人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者,初次買進創新板有價證券時,應簽署風險預告 書,證券經紀商取得其所簽署之風險預告書後,始得接受委託買進。 現階段創新板股票不納入當沖、信用交易、借券交易之標的,另僅開放盤後零股交 易,盤中不得零股交易。 考量創新板上市公司委託證券承銷商公開銷售係採詢價圈購方式辦理,因此開盤競 價按上市前之公開銷售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 10% )之參考基準;改列為一般上市公司 時,考量一般投資人交易環境,為使價格得合理反映並增進價格發現功能,故採首五日 無漲跌幅之限制。 創新板的推出除能將本土業者留在國內資本市場,亦爭取在海外臺商及國際創新事 業來臺掛牌,致力打造創新上市生態圈。未來期能為臺股注入新動能,並達活絡資本市 場、發展國家經濟的目標。 票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或登錄興櫃」、「連續 30 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低於 3 元 或平均上市股票市值總額低於 1 億元」等終止上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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