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16 10% ,全數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方式,扣除保留供員工承購之股數後,委託證券承銷商 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得採詢價圈購或競價拍賣,並搭配公開申購方式。創新板公司改列 一般上市公司,強制集保半年;改列為多元上市條件或科技文創等公司,強制集保 1 年。 二 上市審查 申請上市審查程序與現有一般上市公司審查程序相同,即對國內之申請公司得進行實地審 查,對外國發行人則以書面審查方式行之。 三 證券承銷商職責 (一)證券承銷商應就申請案進行評估查核並出具評估報告,針對創新事業之營運風險特性,就 重大技術、政策變化等所致風險及因應措施、技術出資股東之資歷及未繼續參與經營之影 響等事項加強評估查核,並訂定評估報告應加強說明事項。 (二)考量創新事業於上市初期營運風險較高且未來產業發展變數多,公司應承諾上市掛牌期間 持續委任主辦證券承銷商持續協助法遵作業。爰明訂承銷商之職責範圍包括:應於委任期 間內每年實地訪察委任公司重要營業據點或子公司了解營運現況、訪談發行公司實際負責 人及主管財務業務之重要人員、每年協助委任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法人說明會、指定 專責人員與獨立董事建立溝通機制並協助委任公司遴選適格之董事提名名單以組成有效運 作之董事會、提供諮詢建議並審閱資訊揭露之完整性及合規性等。 四 上市後監理 (一)上市後管理: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財務預測、年報及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相關 作業程序、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設置等,原則比照現行一般上市公司規定。 (二)資訊揭露:對有價證券上市掛牌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資訊及上市公司網站應揭露之事 項、重大訊息之公開處理程序、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等, 原則比照現行一般上市公司規定。 (三)上市後之違規處置:關於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及終止上市事由,原則比照現行一般上 市公司規定,增訂適用條文。惟為簡化上市後監理處置方式,免予適用採行分盤交易方式 等規定,另調整現行規定之部分處置事由,除發行公司未於 1 個月內與續任證券承銷商簽 署協助法遵作業之委任契約,應終止上市外,並新增「自上市掛牌日起屆滿 2 年後,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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