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18 附表:臺灣創新板最新上市標準 項 目 條 件 申請主體 符合政府產業發展策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及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 式之本國發行公司及外國發行人。 設立年限 ■ 本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 2 年以上。 ■ 外國發行人:申請公司或其任一從屬公司應有 2 年以上業務紀錄。 公司規模 普通股股份發行總額達 1 億元以上且發行股數達 1 千萬股以上。 市值及財務標準 1 市值達 15 億元以上者: ■ 最近 1 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 1 億 5 千萬元,且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 後 12 個月之營運資金。 市值及財務標準 2 申請公司係屬生技醫療業者,市值達 30 億元以上者: ■ 需證明有不低於 125% 足供上市掛牌後 12 個月之營運資金。若申請 公司係屬新藥研發事業,其核心產品需通過第一階段臨床試驗。 ■ 核心產品係指申請上市時,主要投入從事之新藥研發、應用及可作商 業化發展之生技醫療產品。 市值及財務標準 3 市值達 40 億元以上者: ■ 需證明有不低於 125% 足供上市掛牌後 12 個月之營運資金。 股權分散 記名股東人數在 50 人以上,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 50% 之法 人以外之記名股東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 5% 以上或滿 5 百萬股。 (於上市掛牌前辦理公開銷售達本項規定即可。) 其他 ■ 上市買賣有價證券數量,乘以初次申請股票上市首日掛牌價格之承銷 價格,亦須達其申請上市之市值標準。 ■ 不宜上市條件與一般本國及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之上市標準大致相 同。 ■ 採簡易公開發行程序。 ■ 上市掛牌後繼續委任主辦證券承銷商協助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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