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15 03 臺灣創新板 為全力支持我國政府推動之產業發展策略,並依主管機關 109 年 12 月發布之資本市場藍圖,提 升我國直接金融市場發展,證交所規劃創設臺灣創新板(中文簡稱:創新板;英文名稱: Taiwan Innovation Board ,簡稱: TIB ),扶植國內、外擁有關鍵核心技術且具創新能力或具創新經營模式 之創新事業進入資本市場籌資。 目前於證交所掛牌之上市公司,依發行人身分可區分為國內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簡 稱一般上市公司)。創新板規劃於 110 年第 3 季開板,將分為創新板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 司,與現有集中交易市場之一般上市公司位階相同。 第一節|發行制度 一 上市標準及條件 (一)上市標準:以「市值」為核心,並輔以營收或營運資金之財務面要求(最新上市條件詳附 表)。 (二)設立年限、發行總額及股數:申請公司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 2 年以上、外國發行人或其 任一從屬公司應有 2 年以上業務紀錄;申請上市時普通股股份發行總額須達 1 億元以上,且 發行股數達 1 千萬股以上。 (三)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須在 50 人以上,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 50% 之法人以外 之記名股東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 5% 或滿 500 萬股。 (四)集保規定:公司董事、總經理、核心技術人員、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 5% 之股 東,應提撥股份集中保管,集保期間、領回方式比照科技事業,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 6 個月後始得領回四分之一,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 2 年後始得全數領回。 (五) IPO 承銷:提撥不低於擬上市股份總額 3% ,且不低於 50 萬股,全數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方式,委託證券承銷商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 (六)上市輔導或登錄興櫃股票:應由主辦證券承銷商上市輔導或申請登錄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屆 滿 6 個月,並比照現行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須經 2 家以上證券承銷商推薦。 (七)改列為一般上市公司:創新板公司上市掛牌滿 2 年,並符合一般上市公司各項上市條件, 得申請改列為一般上市公司掛牌買賣。惟改列上市掛牌前,應提撥不低於擬上市股份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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