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09 02 企業上市 項 目 條 件 不宜上市條款 ■ 申請公司之股份為上市(櫃)公司持有且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該上市(櫃)公 司最近 3 年內為降低對申請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移轉,未採公司原有股 東優先認購或其他不損害公司股東權益方式: (一)申請公司係屬上市(櫃)公司進行分割後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或新設公 司。 (二)申請公司係屬上市(櫃)公司子公司,於申請上市前 3 年內,上市(櫃) 公司降低對申請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累積達 20% 以上。 ■ 其他。 承諾事項 ■ 願配合查核財務業務或資金流向。 ■ 委任中華民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委任主辦承銷商於上市掛牌年度及其後 3 年度 持續協助法令遵循。 ■ 於章程或組織文件內增訂股東權益保護事項。 ■ 申請上市股份應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 持續遵循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上市契約及證交所章則暨公告事項等。 集團企業 應符合下列規定: ■ 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之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無相互競爭之情形。但具獨立經營 決策能力者,不在此限。 ■ 銷售予集團企業公司之產品,應具有獨立行銷之開發潛力。 ■ 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間有業務往來者,各應就相互間之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章訂 定具體書面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外,應分別以書面聲明或承諾無非常規交易情 事;無業務往來者,應由申請公司以書面承諾日後有往來時必無非常規交易之情 事。 ■ 財務業務狀況及上述制度與同業比較應無重大異常。 ■ 申請上市年度及最近 2 年度之進貨或營業收入來自集團企業未超過 50% 。但來 自母、子公司之進貨或營業收入金額、及係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或其他 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適用。 母子公司 應符合下列規定: ■ 應檢具母公司與其所有子公司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未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編製者,應揭露重大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暨由中華民國 會計師表示意見,但係依科技企業、大型無獲利企業上市標準規定申請上市,或 於申請上市年度及最近 1 年度內與母公司間之進銷貨往來金額未達其進銷貨總金 額 10% 者,得不適用。 ■ 合併財務報表核計之獲利能力應達最近 3 年度之稅前淨利累計達 2.5 億元以上, 且最近 1 年度之稅前淨利達 1.2 億元及無累積虧損。 ■ 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及前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代表人及持股超過 10% 之股東與其關係人總計持股不得超過申請公司股份總額 70% 。 ■ 申請年度及最近 1 年度來自母公司之營業收入不超過 50% ,主要原料、商品或 總進貨金額不超過 70% 。 ■ 母公司股票已在我國上市(櫃)買賣者,申請上市時最近 4 季未包括申請公司財 務數據且經會計師核閱之擬制性合併財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 益,未較其同期合併財務報表衰退達 50% 以上,且母公司最近 2 年度未有重大 客戶業移轉之情事。 其他 ■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 ■ 經 2 家以上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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