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10 附表二:外國企業來臺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最新上市標準 項 目 條 件 申請主體 外國發行人依據註冊地國法律發行之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有價證券,於申請上市之臺 灣存託憑證掛牌前,已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之一主板掛牌交易者。 公司規模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之淨值折合 6 億元以上。 獲利能力 最近 1 年度無累積虧損,並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 ■ 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淨值比率,最近 1 年度達 6% 以上者。 ■ 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淨值比率,最近 2 年度均達 3% 以上,或平均達 3% 以上, 且最近 1 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 1 年度為佳者。 ■ 稅前淨利最近 2 年度均達 2 億 5 千萬元以上者。 股權分散 上市時,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數不少於 1 千人,且扣除外國發行 人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 50% 之法人以外之持有人,其所持單位合計占發行 單位總數 20% 以上或滿 1 千萬個單位。 上市單位數 2 千萬個單位以上或市值達 3 億元以上。但不得逾其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50 % 。 不宜上市條款 ■ 有嚴重影響公司財務、業務狀況,或足致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之情事, 或其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上市後之證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 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 申請公司及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 3 年內有違反誠信原 則之行為者。 ■ 申請公司及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最近 3 年內曾受上市地國證 券主管機關或交易所所為之處分或處置,且情節重大者。 ■ 所營事業嚴重衰退者。 ■ 其他。 其他 ■ 所表彰股票或表彰其股票之有價證券之轉讓不受限制。 ■ 所表彰股票或表彰其股票之有價證券之權利義務與其他同次發行之同種類股票或 表彰其股票之有價證券相同。 ■ 所表彰之股票,於上市契約生效前 3 個月無股價變化異常。 ■ 最近 1 年內,存託機構未有因資訊申報錯誤受證交所處置,且情節重大。 ■ 委任主辦承銷商於上市掛牌年度及其後 2 年度持續協助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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