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08 附表一: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之最新上市標準 項 目 條 件 申請主體 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但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 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 30% ,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取 得主管機關專案許可。 設立年限 申請公司或其任一從屬公司應有 3 年以上業務紀錄。 公司規模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實收資本額或淨值: 6 億元以上。 ■ 市值:上市時市值達 16 億元以上。 獲利能力 最近 3 年度之稅前淨利累計達 2.5 億元以上,且最近 1 年度之稅前淨利達 1.2 億元 及無累積虧損。 輔導期間 ■ 經主辦承銷商輔導滿 6 個月或登錄興櫃股票滿 6 個月,且登錄興櫃股票期間,登 錄為興櫃一般板須滿 2 個月以上。 ■ 於海外主要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下市來臺申請第一上市,於下市後 6 個月內申 請者得免輔導期,已終止上市 6 個月以上者則仍適用輔導 6 個月之規定; ■ 已通過海外主要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審查者,於通過該上市審查之有效期 間內,可申請縮短輔導期為不少於 2 個月。 股權分散 記名股東人數在 1,000 人以上,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 50% 之法人以外 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 500 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 20% 以上 或逾 1 千萬股。 (於上市掛牌前辦理公開銷售達本項規定即可。) 上市掛牌 交易股數 應逾其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50% 。 公司治理 ■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 5 人,並應由逾二分之一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者組成,法人 股東當選為董事者,以其實質受益人為判斷基準。 ■ 應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3 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中獨立董 事至少 2 人應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 ■ 應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 3 人, 其中 1 人為召集人。 ■ 應設置薪酬委員會,其成員之專業資格、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準用中華民國 證券法令之規定。 不宜上市條款 ■ 有嚴重影響公司財務、業務狀況,或足致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之情事, 或其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上市後之證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 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 財務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者。 ■ 有重大非常規交易,尚未改善者。 ■ 申請公司或從屬公司、或各該公司之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 最近 3 年內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 所營事業嚴重衰退者。 ■ 董事會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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