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07 02 企業上市 (十)證券上市標準第十次修正 為使第一上市公司籌資管道多元以支應其資金需求,證交所於 109 年 3 月 30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 券上市審查準則,增訂第一上市公司得就其所發行與已上市股票不同種類之有價證券申請上 市,開放第一上市公司得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及分離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相關上市條件 包括: 1. 申請上市股份發行總額達新臺幣 3 億元以上且發行股數達 3 千萬股以上;發行分離型 附認股權者,申請上市買賣之認股權總數應達五百萬個單位以上、 2. 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 3. 符合股權分散規定標準,但屬到期以現金贖回之股票申請上市者,得不適用股權分散標 準。 (十一)證券上市標準第十一次修正(新增臺灣創新板) 證交所為全力支持我國政府推動之產業發展策略,依證券主管機關 109 年 12 月發布之資本市 場藍圖,於 110 年 3 月 31 日公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新增第四章「臺灣創新板有價證券之上 市」,以打造具競爭優勢的資本市場環境,鼓勵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及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 式之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籌資,有利其於取得營運所需資金後快速成長,並可提升上市掛牌公 司國際能見度,有關臺灣創新板詳細內容請詳《第三章臺灣創新板》。 110 年 1 月 16 日,證交所副總經理陳麗卿(右四)及副理張雅湄(右二)出席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舉辦之「生醫公司上市宣導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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