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06 (七)證券上市標準第七次修正 為使主辦證券承銷商能善盡職責並健全資本市場發展,參照第一上市之規範,證交 所於 101 年 12 月 4 日公告增訂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二上市或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後,應於 上市掛牌日起至其後 2 年度繼續委任承銷商協助其辦理上市後之法令遵循事宜,且為 提升外國發行人之財務業務資訊透明度,證券承銷商於受委任期間,應按季出具外 國發行人之研究報告或引進國外法人機構研究報告或於券商網站提供外國發行人之 財務業務資訊。 (八)證券上市標準第八次修正 為強化食品安全,證交所於 104 年 1 月 26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規 範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發行公司,倘欲掛牌之產業類別屬食品工業或最近 1 年度餐飲 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 50% 以上者,應設置實驗室自主檢驗;產品原材料、半成品 或成品委外辦理檢驗者,應送交經當地主管機關、國際性認證機構或其主管機關委 託之機構認證之實驗室或檢驗機構檢驗;又為瞭解發行公司對食品安全作業之執行 情形是否完備,尚需檢附獨立專家就其食安監測計畫、檢驗週期、檢驗項目等出具 之合理性意見書。國際性認證機構例如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 ILAC )或亞太實驗室 認證聯盟( APLAC )之相互承認協議簽署成員等。 (九)證券上市標準第九次修正(開放大型無獲利企業上市,多元上市條件上路) 近年科技創新及全球化改變產業發展面貌,綜觀國際間主要證券市場,對於已具市 場一定估值但尚處虧損公司,多有其適用之上市條件,提供無獲利公司籌資管道, 以利其成長動能所需,係國際資本市場常見型態。為順應經濟發展及產業趨勢脈 動,考量部分創新事業初期獲利尚不穩定,惟其營業模式具發展性且營運已具一定 規模,需資本市場資金協助業務擴展,為能藉由資本市場力量,鼓勵及支持有創新 能力的公司在還沒獲利前能籌集資金,證交所於 107 年 3 月 31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 上市審查準則」,新增具相當規模且其營業收入、現金流量及淨值符合一定標準之 公司,得免除獲利能力條件;市值規模較大者,除得免除其獲利能力條件外,其營 業收入要求亦較低,且不要求現金流量。(最新上市條件詳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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