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05 02 企業上市 另為配合行政院通過解除外國企業在臺募集資金之用途限制,主管機關於 97 年 8 月 14 日公告 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 條規定,刪除原訂有關外國企業申報 募資案件所募資金用途用於大陸投資或其累計大陸投資金額比例超限者得退件之規定。證交 所亦於同年 9 月 25 日公告刪除有關外國發行人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掛牌時,應檢具在中華民國 境內所募集資金流向之 A 式或 B 式承諾書規定。另為吸引外國企業來臺上市,證交所並於同 年 10 月 23 日修正放寬有關外國企業第一上市之股權分散標準及臺灣存託憑證( TDR )第二上 市之條件等相關規定。(最新上市條件詳附表一及附表二) (三)證券上市標準第三次修正 98 年 1 月 17 日修正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28 條之 1 ,增訂外國科技事業申請股票 第一上市之上市條件。(最新上市條件詳附表三) (四)證券上市標準第四次修正 面對資本市場全球化之競爭趨勢,企業之上市地已不再侷限於營運地,為使我國資本市場制 度與國際接軌,降低企業籌資成本並提升國際競爭力,證交所參考美國、日本、新加坡及香 港等國際資本市場對於上市公司股票面額之規範,於 100 年 12 月 9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 審查準則」,開放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得為無面額或每股股面額不限新臺幣 10 元,以符合 企業實際經營狀況,期將吸引更多優質外國企業來臺上市。 (五)證券上市標準第五次修正 為使陸資持股逾 30% 或具有控制能力之外國發行人來臺申報補辦公開發行有明確規範, 101 年 8 月 14 日主管機關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8 條之 1 ,證交 所亦配合於同年 9 月 19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明訂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 30% ,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取得主管機 關專案許可,始得申請第一上市之相關規定。 (六)證券上市標準第六次修正 為加強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審查之品質,證交所於 101 年 10 月 5 日公告增訂「有價證券上市審查 準則」第 27 條之 2 ,明訂臺灣存託憑證不宜上市條款之消極條件。(臺灣存託憑證最新上市 條件詳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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