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04 二 上市標準 (一)證券上市標準第一次修正 為提升國內證券市場自由化與國際化,及配合政府政策,使我國成為「亞太金融中心」,如 何加強吸引外國優良企業來臺發行存託憑證或股票並申請上市,乃為證交所戮力推動之業務 目標。經參酌世界各國主要交易所之相關規定後,於 89 年 1 月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26 及 27 條關於臺灣存託憑證及外國股票上市審查標準,期加速國內資本市場國際化。修正重 點如下: 1. 條文之合併簡化 由於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之條件,大抵均與臺灣存託憑證之規定相符,未免各條文 內容相互重複,故將第 27 條外國發行人申請其發行股票上市之規定與第 26 條臺灣存託憑 證之發行條件合併為單一條文,以求清晰簡化。 2. 上市單位 將臺灣存託憑證之上市單位,由 3 千萬個單位調降為 2 千萬個單位,並增訂「或市值不低 於 3 億元者」。 3. 設立年限 以被控制公司之實際營運年限取代設立年限,以求適用之公允。 4. 股權分散 上市時,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不少於 1 千人,其中持有 1 千個單位至 5 萬個單位之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其所持單位合計占發行單位總數 20% 以上或滿 1 千萬個 單位;另該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記名股票,其全體記名股東人數在 2 千人以上,且公 司內部人以外之大眾持股比率不低於發行股份總數 25% 。 (二)證券上市標準第二次修正 97 年 3 月 5 日行政院通過「推動海外企業來臺掛牌方案」後,主管機關於同年 5 月 2 日公告修正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增訂開放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 外國發行人得在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條文,以吸引外國企業來臺掛牌募集資金,證 交所亦於同年 5 月 16 日公告實施「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 程序」等相關修正條文,開放外國企業申請第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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