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開放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得質權設定

陳奐先
臺灣證券交易所 專員

為打造友善投資環境,吸引國際資金持續參與臺灣資本市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3年開放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以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使外資得於境外投資活動中運用既有臺股持股作為擔保,提升資金調度彈性。

為進一步接軌國際擔保品管理實務,證交所配合主管機關政策,自2026年3月30日起進一步開放該等擔保品得辦理質權設定,使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依交易安排選擇一般擔保品或質權設定方式,提升臺股資產於國際金融市場中之運用效率。

制度深化,提升臺股資產運用效率

國際資金參與臺灣資本市場,不僅重視企業基本面、產業競爭力及市場流動性,也高度關注資產運用彈性與跨境作業便利性。近年臺灣資本市場在半導體、高科技製造及多元投資商品帶動下,持續受到國際機構投資人關注;如何讓外資持有之臺股資產在不影響市場秩序及投資人權益之前提下,兼具投資、融資與風險管理功能,亦成為制度優化的重要方向。

我國前階段制度開放外資以臺股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已使外資持有之國內有價證券具備更高資產運用彈性。此次進一步開放擔保品得辦理質權設定,係在既有擔保品管理架構下,提供更符合國際金融交易實務之擔保安排,使臺股資產除具投資價值外,亦能於境外交易、融資及風險管理中發揮更完整功能,進而提升我國資本市場對國際機構投資人之吸引力。

從「可作擔保」到「得設定質權」:回應國際機構運作需求

在國際金融市場中,機構投資人進行跨境衍生性商品交易、證券借貸或資金融通時,常需依合約約定提供高流動性資產作為擔保品。臺股具備市場規模、成交活絡及產業代表性,對國際投資人而言,已不僅是投資標的,也可成為資產配置與交易風險管理的一環。2023年制度開放後,外資得將國內上市櫃股票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代表臺股資產功能由「持有與交易」進一步延伸至「擔保與資金運用」。

惟實務上,部分境外交易合約或國際金融機構之風險管理規範,對擔保品收受、權利設定及違約處分程序有特定要求。質權設定係市場常見且具法律效果之擔保安排,相較一般擔保品管理模式,對部分境外交易對手而言,更符合其授信及交易風險控管需求。2026年開放擔保品得質權設定後,有助於提升臺股作為跨境交易擔保品之接受度。

因此,本次制度調整並非單純新增作業程序,而是使臺股資產在國際金融交易中具備更完整之擔保功能。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可依交易對手、合約型態及風險控管需求,選擇一般擔保品或質權設定方式,進一步提升其運用臺股資產進行境外投資活動之彈性。

制度架構:分工明確,兼顧彈性與監理

為兼顧國際實務與我國市場管理需要,證交所訂定「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以下簡稱「操作辦法」),明定參與者資格、擔保品範圍、保管管理、處分程序及資訊申報等事項。制度基本架構係由擔保品提供者基於境外投資活動,向擔保品收受者提供我國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並指定境外擔保品管理者負責管理,再由擔保品管理者委託我國境內擔保品保管機構代為保管臺股擔保品。

參與者資格方面,擔保品提供者及擔保品收受者均以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完成登記或經主管機關許可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為限;如擔保品收受者係外幣資金借貸之資金提供者,並應為境外金融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或證券商業務者。擔保品管理者則以境外金融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者為限,負責擔保品適格性確認、配置、替換、洗價、記帳、增提通知及違約處分指示等事項;擔保品保管機構則須為經金管會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或證券商,辦理擔保品保管、收付及處分等作業。

為確保制度聚焦於境外投資活動,操作辦法亦明定資金用途限制。外資以臺股作為擔保品所取得之資金,限為新臺幣以外之外幣並於中華民國境外使用,且不得涉及任何中華民國境內活動。可作為擔保品之國內有價證券,則限於得信用交易之上市及上櫃股票,且以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取得之股票不得作為擔保品。透過參與者資格、資金用途及擔保品範圍之明確規範,制度得以在提升外資運用彈性之同時,維持我國市場監理及外匯管理秩序。

一般擔保品與質權設定雙軌並行

2026年制度上路後,外資得依境外投資活動安排,選擇以一般擔保品方式或質權設定方式管理臺股擔保品。一般擔保品模式下,擔保品保管機構應於集保結算所開設專屬擔保品保管帳戶,擔保品須與自有資產分別保管且不得移作他用;其名義持有人仍為擔保品提供者,所有權並不因提供擔保而移轉。若擔保品提供者違約,擔保品保管機構依擔保品管理者指示,於處分前向證交所申報,並透過擔保品處分專戶於證券市場賣出擔保品,處分價款用以償付約定債務,如有剩餘則返還擔保品提供者。

質權設定模式下,擔保品提供者為出質人,擔保品收受者為質權人,相關設質關係依操作辦法及集保結算所規定辦理。另擔保品保管機構應於集保結算所設置設質專戶,並依操作辦法及集保結算所質權設定相關規定,受理質權人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相關帳簿劃撥作業。質權人並應指定擔保品保管機構為主保管機構或次保管機構並開立保管劃撥帳戶。

於違約處分方面,如採質權設定,擔保品收受者作為質權人,得依相關規定以自行拍賣方式處分設質擔保品。擔保品保管機構應依擔保品管理者指示,於質權人處分質物前後向證交所申報,並辦理相關帳簿劃撥作業。處分質物所得款項應優先償付擔保品提供者與擔保品收受者間約定債務,如有剩餘,應於處分價款入帳後次一營業日終了前返還出質人。

資訊申報與監理機制同步強化

擔保品制度要能順利運作,除提高市場便利性外,也須維持資訊透明與風險管理。依操作辦法,擔保品保管機構於收受擔保品後,須向證交所申報擔保品提供者、擔保品收受者及擔保品管理者是否符合資格之檢核資料;擔保品提供者亦須於每月終了十五日內,編製上一月底擔保品資訊並向中央銀行申報,同時提供證交所登錄,內容包括參與者名稱、擔保品名稱、數量、市值、擔保品價值、契約期間及契約類別等。必要時,金管會、中央銀行及證交所得要求相關參與者提供資料,以即時掌握市場運作情形。

此外,若擔保品提供者或收受者違反相關規定,證交所得禁止其提供、收受擔保品,或限期返還擔保品。擔保品管理者或保管機構違反相關規定,則得停止新增擔保品或要求移轉擔保品至其他保管機構等措施;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擔保品管理者或擔保品保管機構之登記或申請。透過事前資格管理、事中資訊申報與事後違規處分制度,在便利國際投資人之餘,仍能維持市場監理。

打造友善外資環境,深化臺股國際連結

開放外資以臺股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並進一步允許設質,是臺灣資本市場制度接軌國際的重要一步。對外資而言,該措施可提升臺股持股之資產運用效率,使其在維持中長期投資部位之同時,靈活支應境外交易之擔保需求;對臺灣市場而言,則可增加國際資金持有臺股之誘因,有助於提升外資持股運用彈性,減少單純因擔保或資金調度需求而調整部位之必要性,並深化臺股在全球機構投資人資產配置中的功能。

從市場發展角度觀察,臺股資產功能愈多元,愈能強化國際資金與我國市場之連結。外資可在不出售持股之前提下,將符合規定之國內有價證券用於境外投資活動擔保,有助於提升持股穩定度與資金運用效率;而質權設定機制之導入,則使臺股擔保品安排更貼近國際金融交易慣例,增加境外交易對手接受臺股作為擔保品之可能性。

展望未來,證交所將持續依主管機關政策方向,與保管機構、國際機構投資人及市場相關單位保持溝通,觀察制度運作情形並適時精進作業流程。透過兼顧效率、透明與風險控管的制度設計,臺股不僅能成為國際投資人參與臺灣產業成長的重要投資標的,也能成為其跨境資金運用與風險管理的有效工具。隨著相關制度逐步完善,臺灣資本市場將持續提升國際連結,朝向更具深度、廣度與競爭力的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願景穩步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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