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資訊揭露的目的,是讓企業辨識風險、改善決策,並使投資人了解企業因應轉型的能力。但制度若要求過多、推進過快,企業可能將有限的人力與預算用於蒐集資料、填寫表格及重複查核,減少可投入設備更新、能源管理等實質減碳工作的資源。金管會與環境部於2026年9月23日聯合宣布,在國家永續目標不變的前提下,調整上市櫃公司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的接軌路徑,並同步修正「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及政策藍圖」與「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此次調整依企業規模與排放影響安排接軌順序,兼顧市場資訊需求與企業的執行能力。
分級接軌保留基本氣候資訊
此次調整有四項重點。第一,強制完整接軌的對象,由原規劃的全體約1,970家上市櫃公司,調整為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以及資本額未達20億元、但屬環境部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對象的公司,合計約560家;其餘約1,410家資本額未達20億元且非環境部納管的公司,仍須揭露氣候治理、風險管理及範疇一、二排放等基本資訊。第二,2028年接軌的第三階段公司,前兩個會計年度先揭露氣候相關資訊,2030年起再揭露氣候以外的重大永續資訊;其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改採自願揭露。第三,第二、三階段公司免除母公司個體層級範疇一、二排放資訊的確信要求,仍依規定時程就合併集團層級的範疇一、二排放資訊取得確信。第四,接軌初期兩年,永續專章得延至年報申報期限,即股東會前14日申報;第三年起則恢復與財務報告同時申報。上述調整措施不適用於金融業、保險業及證券期貨業,相關業別仍依原有規劃辦理。
範疇一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產生的直接排放,例如自有鍋爐燃燒燃料;範疇二是企業使用外購電力、熱或蒸氣所形成的能源間接排放。這兩類資訊是企業盤點自身營運排放、設定減量基準的重要起點。相較之下,範疇三涉及上下游價值鏈,往往須向眾多供應商及客戶取得資料。讓第三階段公司先建立範疇一、二的盤查能力,再逐步改善供應鏈資料,較能使揭露建立在可靠的數據上。
回應企業負擔與國際揭露趨勢
此次調整回應了規模較小的上市櫃公司在人力、資料及確信量能上的實際限制。證交所等委託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於2026年進行的第三階段公司問卷調查,有效問卷1,643份,其中僅17.35%表示可如期接軌,其餘表示有部分困難或明顯困難。多數企業反映辨認氣候以外的重大永續議題及取得供應鏈資料有困難。企業還需彙整合併集團數據,建立永續資訊系統,並使相關資料與財務資訊銜接。若導入初期要求企業同時完成所有項目,可能增加申報成本,卻未必能立即產生品質可靠、可用於決策的資訊。
國際市場亦依企業規模調整永續揭露要求。歐盟執行委員會於2025年2月提出「永續綜合法規套案」(Omnibus I),歐盟理事會於2026年2月最終批准相關指令修正,將「企業永續報導指令」(CSRD)的適用門檻提高至員工逾1,000人且年淨營業額逾4.5億歐元,適用企業由約5萬家大幅減至約5,000家。歐盟執委會另於2026年7月採納修訂後的歐洲永續報導準則(ESRS),強制性資料點減少逾六成,並同步通過一項適用於員工1,000人以下企業的自願性永續報導準則,作為大型企業向其索取永續資料的上限,以減輕供應鏈資料要求向小企業層層轉嫁的負擔。歐盟強調,這並非放寬永續要求,而是在維持淨零目標的前提下,提升制度的可行性與產業競爭力。日本、韓國及新加坡也採分階段或依規模推動的方式。各地準則與門檻並不相同,臺灣此次分級接軌的方向與國際主要市場相近,此次調整後我國規範的嚴謹程度與國際監理主流作法大致相當。
聚焦主要排放並提升轉型效益
從政策資源配置來看,分級接軌具有明確理由。以涵蓋度而言,約560家強制完整接軌公司的市值占全體上市櫃公司逾87%,範疇一、二排放量約占96%;其餘約1,410家未強制適用的公司,家數雖占全體七成以上,市值則不到13%,排放量更不到4%。優先要求前者提供較完整的資訊,有助金融機構與投資人評估主要企業的排放、氣候風險與轉型計畫;同時,規模較小、且非環境部納管的公司仍提供基本氣候資訊。須留意的是,範疇一、二排放涵蓋率不能代表範疇三或全體價值鏈排放的涵蓋率,政府仍應持續觀察供應鏈資料缺口。
減少重複作業與揭露負擔,是此次調整的另一項重要考量。環境部規劃在盤查平台增設全球暖化潛勢值(GWP)版本轉換模組,並擴充半導體、電子零組件等產業的本土碳足跡係數;兩部會將協調查驗與確信作業,減少同一資料的重複查核;金管會也將持續提供揭露範例、教育訓練及實作資源。這些配套有助企業將資源用於改善資料品質與減碳管理。臺灣已設定2030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較2005年減少28±2%、2035年減少38±2%,並以2050年淨零排放為目標。若配套能協助規模較小的公司建立盤查能力,進而依盤查結果推動設備更新、能源管理及供應鏈改善,降低揭露負擔才有機會轉化為實際的轉型成效。
調整門檻不代表小型企業退出永續轉型
調整強制接軌門檻,並不代表小型上市櫃公司退出永續轉型。資本額未達20億元、且非環境部納管的約1,410家公司,仍須於年報揭露氣候治理、風險管理及範疇一、二溫室氣體排放等基本資訊。透過現行ESG評鑑及加分誘因,可鼓勵企業自願深化揭露;對參與國際供應鏈的公司而言,客戶的碳排資料要求及金融機構的永續投融資標準,也可能促使其改善氣候管理。因此,暫不強制完整適用準則,不等於這些公司無須管理氣候風險。金管會預計於2030年,依國際趨勢與企業準備情形檢討接軌安排,也讓簡易揭露範例、教育訓練及市場誘因有較充裕的時間發揮作用,協助這些公司從基本揭露逐步走向實質轉型。
綜上,揭露制度不能單獨完成減碳,卻能為企業決策、金融支持及政策評估提供基礎。本次調整若能使大型與高排放企業維持高品質揭露,使小型企業穩步建立能力,並減少重複作業、補足供應鏈資料,就有機會同時服務企業經營、國際接軌及國家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