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第一屆ESG評鑑指標之適用年度及評分資料範圍為何?
A1:第一屆(115年度)ESG評鑑指標適用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資料範圍以115年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年報、永續報告書與公司網站所揭露之事項、公司治理與永續發展相關事件、股東會、董事會、獨立董事之運作或職權行使等資訊,以及金管會、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之相關監理紀錄,暨公司於自評網站之自評內容為評鑑分析資料範圍。若有與公司治理原則不符之缺失,資料分析年度不以受評年度為限,將視情節重大性及違反情形是否改善,提報至ESG評鑑暨諮詢委員會討論衡酌減分。
Q2:本次將水資源及廢棄物相關指標拆分,並新增指標E-6「公司是否制定並揭露推動循環經濟或廢棄物管理之政策及相關作為?」之修正重點為何?
A2:為鼓勵公司重視環境議題,揭露相關數據並採行相應之具體管理作為,將水資源及廢棄物相關指標進行拆分(指標E-5揭露用水量、E-7揭露廢棄物總重量,指標E-4揭露減少用水管理政策、E-6揭露廢棄物管理政策及相關作為),且為引導公司強化循環經濟之應用(如製造業產品設計、製程使用環保材料、可回收設計等;服務業提升資源使用效率、包裝再利用、綠色採購等),將相關政策與作為納入指標E-6範圍;另考量已訂有永續報告書取得第三方驗證相關指標,爰刪除指標E-5進階加分要件(過去兩年用水量或廢棄物總重量取得外部驗證)。
Q3:關於能源管理,本次新增指標E-9「公司是否揭露過去兩年能源使用狀況?」並修正指標E-10「公司是否揭露發行或投資永續發展債券之情形?」之修正重點及評分要件為何?
A3:為鼓勵公司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並揭露相關數據,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爰新增指標E-9,分別揭露113年及114年每年總能源消耗量及再生能源百分比,並註明資料涵蓋範圍(如所有廠區及子公司、母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母子公司等),即可得分。指標E-10將原本「投資於節能或綠色能源相關環保永續之機器設備,或投資於我國綠能產業(如:再生能源電廠)等」部分予以刪除,主係考量節能與綠能投資等作為,係屬能源管理計畫之一環,已涵蓋於指標E-8「公司是否制定並揭露能源管理計畫及其執行情形?」之範圍,爰進行指標修正。
Q4:有關指標E-11「公司是否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S2號(IFRS S2)架構,揭露企業對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治理情況、策略、風險管理、指標和目標之相關資訊?」,本次修正重點為何?
A4: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新增永續資訊專章,引導公司逐步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爰修正指標E-11,企業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S2號(IFRS S2)架構,揭露個體對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和目標等核心內容之揭露事項,始能得分。尚應註明報導個體範圍(如報導個體與合併財務報表的編製範圍一致,或報導個體即為本公司),核心內容的揭露事項請參考「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專區」網站「實務指引及問答」項下之「實務指引及範例」。(網址:https://isds.tpex.org.tw/IFRS/front/#/main/practicalGuidance/PG_example)。
Q5:本次新增兩項與自然相關之指標,分別為指標E-14「公司是否訂定並揭露生物多樣性政策或承諾,並說明實施情形?」及指標E-15「公司是否訂定並揭露推動自然碳匯之策略與措施,並說明實施情形?」,評核意旨及評分要件為何?
A5:為鼓勵公司重視生物多樣性,以降低營運活動對自然環境、生物及人類之衝擊,爰新增指標E-14,需同時符合以下兩項評分要件,始能得分:(1)訂定並揭露生物多樣性政策或承諾。(2)揭露當年度執行該政策或承諾之具體作為與成效(如生態保育行動、棲地復育計畫、生態影響評估執行情形等),亦鼓勵企業可依TNFD之架構作完整之揭露。關於指標E-15,係為響應「2050淨零排放路徑-十二項關鍵戰略」,鼓勵公司參與自然碳匯之計畫與行動,以降低營運活動對氣候變遷之衝擊,爰新增本指標,需同時符合以下兩項評分要件,始能得分:(1) 訂定並揭露推動自然碳匯之策略與措施,並敘明與「臺灣2050淨零轉型自然碳匯關鍵戰略行動計畫」對照之策略與措施項目內容。(2)揭露當年度前項要件所訂策略與措施之執行進度或達成情形。有關「臺灣2050淨零轉型自然碳匯關鍵戰略行動計畫」相關揭露範例,請參考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十二項關鍵戰略第九項「自然碳匯關鍵戰略行動計畫」(網址: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6BA5CC3D71A1BF6F)。
Q6:指標E-16「公司是否揭露所制定之供應商管理政策,要求供應商在環保等議題遵循相關規範,並說明實施情形?」與指標S-15「公司是否揭露所制定之供應商管理政策,要求供應商在職業安全衛生、勞動人權、資通訊安全或隱私權保護等議題遵循相關規範,並說明實施情形?」,皆為供應鏈管理相關指標,評核意旨及評分要件分別為何?
A6:為鼓勵公司針對不同議題採行相應之供應商管理作為,將供應商管理政策在環境面/環保議題之要求拆分新增指標E-16,原指標S-15則保留職業安全衛生、勞動人權社會面議題,增加推動公司制定與資通訊安全或隱私權保護等議題相關之供應商管理規範,進行指標修正。兩個指標都需再揭露具體陳述供應商管理政策及相關規範之實施情形,如執行供應商盡職調查、供應商進行自評、輔導或教育、績效評估等實施情形,始能得分。
Q7:本次新增指標S-6「公司是否揭露與投資人議合(如法人說明會、親自拜訪、視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之情形,及投資人提問與公司回復之重要內容?」,評核意旨及評分要件分別為何?
A7:為鼓勵公司與投資人積極溝通,並引導其揭露相關提問與回復之重要內容,爰新增指標S-6,評分要件需同時符合下列兩項,始能得分:(1)揭露受評年度與投資人議合(如法人說明會、親自拜訪、視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之方式及次數。(2)揭露受評年度與投資人議合(如法人說明會、親自拜訪、視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之投資人提問及公司回復之重要內容。須注意若法人說明會等無投資人提問,仍需於公司網站載明,方可得分。
Q8:本次新增指標S-11「公司是否投資國內創新型新創事業,並揭露相關投資情形?」,評核意旨及評分要件分別為何?
A8:為響應經濟發展委員會「創新經濟」之政策目標,並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方案」暨「五大信賴產業推動方案」、經濟部「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及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擴大投資臺灣計畫」,鼓勵公司支持創新型新創事業之發展,透過創新驅動,帶動產業發展並促進民間就業,爰新增指標S-11,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評分要件,即能得分:(1)揭露受評年度年底投資創新型新創事業股權之家數及投資餘額。或(2)揭露參與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或成立創業投資子公司,及其受評年度年底投資創新型新創事業股權之家數及投資餘額。尚有評核細部要點如下:(1)投資可透過合併報表之子公司進行。(2)創新型新創事業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A.國家發展委員會「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方案」及「五大信賴產業推動方案」所列產業。B.經濟部「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C.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9條第1項:符合政府產業發展策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及創新能力或創 新經營模式。D.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公司具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者」。(3)投資餘額以受評年度年底收盤價乘以股數餘額計算;若無收盤價者,則揭露受評年度年底投資餘額之帳面金額。
Q9:本次新增兩項與員工相關之指標,分別為指標S-17「公司是否提供友善婚育或家庭照顧之職場環境與措施,並說明實施情形與成效?」及指標S-23「公司是否依性別及年齡揭露過去兩年員工離職率,並說明其變化趨勢與原因?」,評核意旨及評分要件為何?
A9:為響應「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115年-118年)」,推動公司積極營造友善婚育或家庭照顧之職場環境,爰新增指標S-17,評分要件需同時符合以下兩項,始能得分:(1)提供友善婚育或家庭照顧之職場環境與措施(如舉辦促進職場聯誼交友相關活動、公司內部設置托兒設施、提供育兒或長者照顧措施、推動員工協助方案、提供優於勞動法令規定之婚育或家庭照顧措施等)。(2)揭露114年度或 115 年度實施情形與成效相關量化數據(如參與活動員工人數、補助費用等)。另為強化公司人力結構風險之評估,並提升人力資源管理資訊透明度,爰新增指標S-23,需同時符合以下兩項評分要件,始能得分:(1)依性別與年齡揭露113年及 114年員工離職率。(2)說明離職率變化趨勢及其原因。
Q10:關於指標G-30「公司是否設置董事會層級之永續發展委員會,其人數不少於三人,成員資格應具備企業永續專業知識與能力,且至少一名董事參與督導,並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此屆新增額外加分要件,其內容為何?
A10:此屆新增若公司揭露由永續長(或相當職務者)執行永續發展事務,且揭露其將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報告至董事會(或永續發展委員會)之報告頻率(至少一年一次)或當年度(115年度)向董事會(或永續發展委員會)報告之日期,則可符合進階得分條件。
Q11:為強化公司落實庫藏股買回目的與執行,並鼓勵揭露每日買回資訊,爰新增指標G-25「公司買回庫藏股且於受評年度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者,是否有買回目的為轉讓予員工且平均執行率達90%以上,或於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揭露買回期間之每日實際執行情形?」,此指標須留意事項為何?
A11: (1)公司受評年度未有買回庫藏股,或公司有買回庫藏股惟於受評年度期間未屆滿或未執行完畢者,本指標為不適用。(2)若受評年度有買回庫藏股之執行率低於50%之情事(不論買回庫藏股之目的),本指標不予給分。(3)關於評分要件一「公司買回庫藏股且於受評年度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者,有買回目的為轉讓予員工且平均執行率達 90%以上之情事。」買回庫藏股之目的非屬轉讓予員工者,不計入平均執行率之計算。執行率係指該次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之比例(計算至小數點後2位),若受評年度有多次買回庫藏股,則採各次執行率之簡單平均數計算(計算至小數點後2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