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公司買回庫藏股改採電子化申報

李昀軒
臺灣證券交易所 專員

一、 修法緣由

隨著全球金融科技飛速發展,資本市場之監理效能已不再僅僅取決於法規之嚴密程度,更取決於資訊傳遞之即時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長期以來致力於推動證券市場數位轉型,旨在透過科技降低企業成本,強化市場透明度。在此背景下,有鑑於現行上市櫃公司辦理買回本公司股份(即庫藏股)之申報作業,仍存有部分實體文書作業之限制,即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公司決定買回庫藏股後,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公告,並向金管會完成書面申報,方得自市場買回股份。這種「電子公告與書面申報」並行之雙軌作業,不僅增加公司人力與郵寄成本,更可能因公文往返時間差,影響公司投入市場執行買回計畫之時效性。

為因應數位化趨勢,提升公司辦理買回本公司股份申報作業效率,並降低書面申報作業成本,金管會於115年1月22日發布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三條規定,調整上市櫃公司買回公司股份申報方式,由書面申報改採電子化申報,另為利上市櫃公司因應電子化申報制度施行之預為準備,自1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舉不僅響應ESG永續發展政策中「節能減碳」願景,透過廢除書面申報,台灣資本市場將進一步接軌國際無紙化趨勢,建構一個更高效、更具競爭力之數位環境。

二、 修正要旨

本次法規修正之核心要旨涵蓋以下三大面向:

  1. 電子化申報:為實踐節能減碳及提升申報效率,有關庫藏股相關之申報及公告作業,皆改以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應申報之文件及輸入應公告之內容後,即屬完成申報及公告。
  2. 申報買回公司股份情形延長至五年:為強化資訊揭露之完整性,並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四項之修正,申報買回公司股份情形,由原先之三年延長至五年。
  3. 新制施行前之緩衝期:考量制度變革對公司內部作業流程之影響,法規明定修正條文自115年5月1日起施行,希望透過設立緩衝期,使上市櫃公司預為籌備,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銜接,減少對市場運作之衝擊。

三、 預期效益

自115年5月1日法規正式施行後,公司如需辦理庫藏股相關申報及公告作業,承辦人員僅需登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依據系統介面輸入應公告之內容,並將應申報之文件以PDF檔格式上傳,即視為完成法規要求之申報及公告義務。

金管會表示,考量渠等公司買回公司股份如能改以電子化申報,將使公司能更快速投入市場買回股份。此舉將有助於公司在市場劇烈波動時,迅速完成庫藏股申報及公告作業,進而保障股東權益及維持市場交易秩序。

四、 結語

總結而言,本次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不僅是行政程序之簡化,更是台灣證券監理思維全面升級。自115年5月1日起,庫藏股申報作業正式步入電子化,對上市櫃公司來說,電子化申報將降低行政負擔,使公司能將資源更有效地配置於核心經營與長期戰略規劃。

目前,本公司及櫃買中心已陸續展開相關宣導說明,以協助上市櫃公司熟悉電子化申報作業方式,期能透過政府與上市櫃公司的共同配合,創造一個更高效且透明之資本市場,接軌國際無紙化趨勢,落實永續發展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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