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探討禮券發行應用於證券市場之可行商業模式

楊哲倫
臺灣證券交易所 研究員

前言

與民眾日常生活消費息息相關之禮券,不論係實體之紙本、磁卡或非實體之序號、密碼等,主要皆採預先支付價金、認券不認人等「預付式憑證」設計。持有者可至賣方事先指定之商家處,要求提供禮券價值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以遂行雙方約定之兌換功能。如以兌換標的是否具體、特定暨開立發票之時機點等特性,作為禮券分類之標準,則或可參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之規定,將之概分為「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謹分述如下:

一、商品禮券:於禮券備註得以憑藉該票券,兌換預先約定之貨品或服務,例如按摩券、住宿券、護膚美容券、餐券、溫泉泡湯券等,均屬之。此類禮券之發行者,應於出售禮券時,即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作為購買憑證,實際兌換使用時則不再重複開立。但諸如便利商店全家之禮物卡,或者量販業之全聯、大潤發發行之禮券等,雖未指名僅得換取某類特定商品,而僅以金額表彰其價值,卻仍屬商品類禮券範疇。

二、現金禮券:禮券僅載明金額,並未指定商品之數量或特定種類,持有此類憑證之消費者,可按禮券上所載面額,一次或分次兌購等值物品。例如,大型百貨業者發行之禮券等,性質上即為典型之現金禮券。換句話說,業者應於每次持券兌付時,依據該次抵用金額,開立統一發票。惟百貨業者所發行類似禮券形式之憑證,並非一律均屬現金類禮券,其亦經常發行僅載明金額之購買證或提貨券等五花八門樣式,乍看似可等同現金使用,實質卻如商品禮券無法找零,使用時亦不再開立發票,故允宜以憑證背面所記載事項為判斷基準,以儘可能杜絕爭議。

基於發行前述禮券之業者遍佈諸多行業,樣式、設計及約定上亦可能各行其道,恐有滋生消費認知混淆之虞,爰為避免釀成購買者與發行者間之消費爭端,政府前就不同行業類別發行之禮券,予以整合暨納管,並統籌歸納為零售、休閒、美容美髮、運動、電信、觀光等共計19類,俾由各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掌專業負責管理轄下業者所發行之紙本或電子禮券。

另基於禮券在法律性質上,係屬於定型化契約,業者爰應遵循行政院公告適用之禮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僅限於符合法令範疇內,始得訂定可能導致使用上產生不便之限制條款。發行廠商更應配合前揭規範,提供履約保證、爭端解決、退款等機制,以保護業預付款項、顯處相對弱勢之消費者。禮券發行業者如有違反規定,按消費者保護法56-1條,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表一:行政院公告各類禮券主管機關暨應行與不得記載事項列示

類禮券概念運用於證券市場之可行性

雖前揭國內禮券分類業別,現階段尚未列入證券行業在內,但部分商業敏感度較高之業者,卻早已關注到該類商品之市場潛力。畢竟,美國部分網路平台幾年前即已推出禮物形式之電子票券,受贈者可兌換特定股票,或轉換為投資金額。該行銷方案之設計理念,在於不僅可作為各類假日、紀念日、生日之賀禮,業者並宣稱具備創意驚喜、金融投資教育與未來增值可能性等附加功能,一時間普遍蔚為風潮,足堪我國列為參考暨評估導入之可行性。

縱臺灣部分證券業者,曾陸續推出過類似新客開戶禮之免費回饋活動,投資人不僅有實體贈品、便利商店抵用券等開戶禮可領,還可能因此獲得一筆交易抵用金。然而,不論有無設定抵用前提要件,免費之開戶回饋禮與支付價金購買禮券,雖皆蘊含〝未來按契約履行特定義務〞之要素,兩者似尚屬有間,是以前者過去並未受到禮券發行相關規範之制約。

相較於一般通稱之禮券概念,證券市場主管機關過去傾向認定,開戶禮金係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用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其他方式,就相關事務對不特定人為傳遞、散布、宣傳、推廣、招攬或促銷。易言之,其尚屬「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8800之管理範疇,故業者應遵循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所訂,有關行為之基準、不當行為之禁止、特定業務規範及廣告資料之申報等各項規範。基此,證券商事先就開戶禮相關業務推廣計畫,備妥相關文件,送證券商同業公會辦理申報作業即可。

永豐金拔得頭籌率先申辦「股票禮品卡」業務

有鑒於臺灣金融數位化發展日新月異,金融商品服務形式亦隨之多元化發展,作為國內資本額超過新台幣162億、擁有44個營業據點之綜合證券商,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豐金證券」)遂於113年8月間,借鏡韓國等國外證券市場推廣禮券之經驗,搶得創新業務試辦之先機,遞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請發行禮券,並定調名稱為「股票禮品卡」。

前揭國內首例將禮券之商務應用,予以延伸至金融投資領域之創新業務規劃,係透過發售可用以換購股票或ETF之禮券,將看似冷靜理智之投資理財,昇華為具社交與人情溫度之服務體驗。也就是說,購買「股票禮品卡」之消費者,除可將該商品作為過年紅包壓歲錢之外,亦可餽贈為生日、畢業、放榜錄取或結婚紀念等重要人生時刻之賀禮,抑或當成企業回饋員工之福利,甚至作為尾牙抽獎等用途。從更趨寬廣之面相而言,發行「股票禮品卡」之證券業者,亦得藉此規劃多元化行銷網路,吸引往昔較不易接觸之族群,並可經由禮券之生活場景應用,為民眾提供低門檻、高便利性之投資參與方案,並可望降低開戶年齡層比例暨提升投資理財之普及度。

參採韓國等證券市場成功普惠金融案例

依據前揭業者對金管會所提「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計畫說明書」所載內容,顯示我國總體禮券市場規模約400億,其中以數位化發放之電子禮券部分,普及率更已高達近90%。永豐金證券研究發現,伴隨後疫情時代,消費數位化更趨蓬勃,行動裝置與支付的使用率逐年提升,電子禮券市場亦併同飛速發展。鑒於商品禮券之應用隨處可見,於市場競爭激烈之情況下,經營型態亦需不斷推陳出新,俾因應消費者生活習慣之改變。基此,苟成功應用商品禮券之發行,結合金融投資策略,即得以孕育〝股票禮物化〞之商業模式,充分落實創新實驗金融業務之精神與內涵。

另類似「股票禮品卡」之禮券類商品,於美國、澳洲、香港與韓國等國外金融市場,均不乏前例。尤以鄰近國家韓國而言,南韓金融監督委員會(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簡稱FSC) 於 2019年10月,即將「金融投資禮券可於網購平台銷售」乙案,判定為創新金融服務開放項目,亦即外界統稱之「金融監理沙盒」(Financial Regulatory Sandbox)。南韓會並於2020年3月起,准許首批4家證券公司得發行禮券,並同意渠等透過KakaoTalk或11st等電商平台進行銷售。沙盒實驗期滿之後,或因韓國金融監理規範係採與我國相左之負面表列方式,該金融市場主管機關監督最終裁定,彼類金融投資禮券南韓FSC具存款性質,尚非屬該國資本市場法所定義之金融投資工具,僅需遵循一般就禮券發行銷售所訂相關規範即可,該國金融監督委員會不另為其他規範限制。

前揭南韓「金融投資禮券」市場於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之1年半試辦期內,參與該新創業務之全體證券業者,共銷售約價值約68億台幣之商品。特別是在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投資銀行和自有資金投資等領域,均處於行業領先地位之「韓國投資證券公司」(Korea Investment & Securities, KIS),其銷售業績竟突破380萬張。據瞭解,南韓實際註冊使用該類禮券之證券商客戶中,有高達七成屬於20-30歲之年輕投資人。針對商業運營模式方面,南韓證券業者除與電商平台或社群軟體合作銷售,另外亦運用開戶贈禮、抽獎等多元化行銷架構,以諸多管道同步放送該類商品。至於可得投資之標的選項,雖初始限制僅得用以購買該國股票,後期亦逐步開放,尚可抵用購買國外之股票、基金、債券附買回交易等。

表二:韓國與我國證券市場發行禮券業務之對照

國內首例試行禮券運用於證券市場之商業模式

綜據上述,永豐金證券所規劃之「股票禮品卡」案,設計理念上乃屬另類證券投資入金模式。參照其對作業流程之說明,即知該公司係將等同於電子禮券性質之「股票禮品卡」,上架於企業官方網站並對外公開進行販售,外界得經由網路平台購買面額不等之電子禮券,嗣後可選擇自行使用或轉予他人。「股票禮品卡」之持有者登入該公司電子平台,即意味將禮品卡之面額,順利進行儲值暨轉換為嗣後投資證券市場之資金,以備用於未來之交易,充抵所產生之交割款、手續費、交易稅等。由此以觀,該類電子禮券係於既有業務模式基礎上,架構迥異於傳統運作型態之入金手段。

準此,該公司依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4條、「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2條等規定,於113年9月13日以永豐金證平台發展部第1130000004號,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請業務試辦,並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證交所」)就本案之業務層面、法律架構、打擊洗錢資恐、反詐騙等層面,提供具體可行建議後,金管會迅即於114年2月27日以金管發字第1140190796號函准予試辦,並指示該公司就涉及促銷推廣部分,應先報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審核,並應就業務委外部分慎選合作廠商,避免客戶個資外洩等情事。主管機關亦指示該公司應按季提出實驗成效報告,並遵守核准日起3個月內務必開辦、開辦日起5個營業業日內函報開辦日期等要求。

永豐金證券旋於數次發函前揭證券商公會,具體申報廣告業務宣傳資料等後,於114年3月20日以永豐金證平台發展部第1140000004號函報主管機關,陳報該股票禮品卡業務將於114年4月8日開辦,對外銷售平台則於當日上午8時15分立即上線。另114年5月14日該公司隨之召開媒體發布會,正式對外公開介紹說明股票禮品卡業務,積極爭取媒體露出。

圖一:永豐金證券藉由平面、電子與網路媒體投放廣告,以促銷創新電子禮券業務 – 股票禮品卡

「股票禮品卡」之發行與銷售方式

綜觀由永豐金證券所發售之「股票禮品卡」,其於發行之架構設計方面,係先與銀行業者,亦即受託人,簽訂預收款信託契約,由該公司將收取之客戶預付款項,存入特定之信託專戶,並由銀行依信託契約管理,僅限於專款專用。「股票禮品卡」係依不同面額發行,預計以沙盒實驗期間為使用期限,此為與一般禮券禁設使用期限不同之處。若最終該項業務獲准開放,則不在此限。另因電子化之禮券設計,相較於常見之實體紙本,具有便利、環保、選擇多、易使用、易保存、易查詢等優勢,故該公司推出之「股票禮品卡」,亦採行禮券電子化形式辦理發行與販售。由此以觀,客戶可隨時隨地透過手機或其他行動裝置,就其持有之「股票禮品卡」,進行查詢、修改、轉贈或使用等作業。

為實踐普惠金融之理念,永豐金證券選擇利用官方網站直接販售「股票禮品卡」。為降低初次接觸彼類產品之可能陌生感,亦為避免購買者恐係乍入市場之新鮮人,該公司銷售平台亦同步展示詳盡之初學者使用說明,希冀吸引更多外界購買之誘因,以便於既有之客群基礎上,進一步擴張市場占有率,增加客戶開戶數量,並為投資者提供多元理財之優質體驗。另為保護投資大眾暨防止特定人士利用該產品恣意從事惡意炒作行為,故於實驗期間將限制購買額度。

民眾如欲於永豐金證券之官方網站,購買前述電子禮券,該公司現階段提供之付款方式為Web ATM轉帳,以及綁定銀行帳戶或錢包之電子支付。不僅「股票禮品卡」款項支付途徑有所限制外,該公司並針對禮券購買者,要求蒐集其部分個人資料,以利於追蹤是項禮券購買作業之金流與紀錄,並僅限於該特定目的範圍內,始得處理與利用該資訊。

對於尚未接觸或鮮少參與股票市場之族群來說,「股票禮品卡」不單可作為金融投資教育之載體或敲門磚,也得以協助股市新成員快速理解投資股票之風險與特性,更得以提早培養投資經驗,降低參與門檻與障礙。經永豐金證券之「數位金融處平台發展部」審慎評估,認為不論「股票禮品卡」之購買者係屬自行使用,或贈予親朋好友、企業員工,均可樂觀期待於大量行銷該商品後,獲致效應逐步傳遞與累積之推廣利益,並經由禮品贈送之人際擴散網路,觸及更多隱形客戶加入全民投資理財行列。

圖二:於官網平台頁面購買不同面額股票禮品卡之流程

退貨與退款處理方式

參酌永豐金證券公告之解約條款,若於實驗期間內,基於個人因素欲辦理退貨事宜,僅限尚未兌換序號之「股票禮品卡」方可依約辦理,並根據既定程序踐行退貨相關服務。另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參與者主動申請退貨時,如經同意取消交易者,除係因可歸責於該公司之事由所致,否則該公司有權依面額扣除購買折扣並收取3%手續費(未達新台幣1元部分一律以1元計算,且銀行酌收之匯款手續費另計)。值得提醒的是,「股票禮品卡」設計上存有固定兌換期限,如未於時間內成功兌換,費用將全額退款給原始購買者。

不僅於此,本次沙盒實驗亦將針對兌換額度進行控管,實驗期間將限制每人就「股票禮品卡」之兌換額度,設有一年25萬元新台幣之天花板,且兌換的禮券用途僅限投資「豐存股」平台計約242檔台股與ETF標的,並作為證券交易相關費用等。為防止特定有心人士惡意炒作或涉及洗錢之行為,「股票禮品卡」金額一經兌換後,於實驗期間內無法恣意提領或轉帳,但若經買賣成交後則不再受此限制。

申請解約退還虛擬型態之「股票禮品卡」後,原先該組表彰權利之代碼,旋即失其效用,既無法恢復亦無法申請補發。除係明顯可歸責於該公司之事由所致,採無記名電子禮券方式發行之「股票禮品卡」,如不幸發生被竊、遭盜用、遺失等情事,或因手機故障致條碼、卡號無法辨識等意外,均難以此作為理由,申辦退款、掛失止付或補發等事宜。

相關保護措施與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為保護禮券持有人不致於尚未完成兌換前,禮券發行公司即因經營不擅或惡性倒閉等原因,導致禮券持有人權益受損,依法均必須設有履約保證機制。就此節而言,永豐金證券係與同一金控集團下之另家子公司 - 永豐商業銀行,合作設計出信託架構,以保障儲值金安全,維護消費者之權範圍益。另為配合政府洗錢防制之重要政策,購買者應在最小範圍內留存個人資料,以利後續有退款需求時,得循原付款管道直接退回預支之款項。

至有關消費爭議處理乙節,則得適用創新實驗條例第24條,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申訴、調處及評議處理程序,由相關部門負責處理,必要時得請相關專業人員協助處理。「股票禮品卡」服務契約之成立、解釋與執行,均以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生爭議事項,可先行聯繫該公司客服專線,或發送電郵至客服信箱處理,該公司將於接獲申訴案件之3個營業日內,與參與者進行聯繫並協助處理申訴事項之後續作業辦理。參與者提出申訴後,該公司未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回覆處理結果者,得向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全案進行調處。

解構「股票禮品卡」商業模式與相關規範

經查永豐金證券申辦之「股票禮品卡」案,性質上允宜歸類為使用時須登入戶名及認證密碼組合暨以扣款方式結帳之電子禮券或儲值卡。反觀我國與發行禮券有關之定型化契約應行記載與不得記載規定,目前似僅侷限於部分行業,以如前述。換言之,針對各行業發行禮券定型化契約內容,雖已有所明確規範,惟尚未包括證券業在內,另實務上亦未見有證券業者自行發行,或委託第三方代為發行禮券之前例。

鑒於一般禮券之法律性質,係屬於民法第719條所規範之無記名證券,亦即買賣雙方根據定型化條款,成立契約關係。準此,當「股票禮品卡」之持有人,不論係原始購入取得,或係經轉讓等其他方式取得,其於發行證券商之交易平台輸入序號時,均可視同係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契約義務。以「股票禮品卡」之資金流向而言,實則為將已預先支付之款項,經由網路驗證電子禮券序號有效性後,間接轉換為證券委託交易之交割款,而非直接由投資人將款項撥轉至交割帳戶。

基此,經禮品卡持有人兌現禮券票面價值後,證券商如以自有帳戶撥轉相同金額至投資人之交割帳戶,則或將產生主管機關認為容有疑慮之金流,然參據永豐金證券就此節之回應,其明確指陳該公司非將該筆資金,逕行匯予投資人,而係就後續之交割款項予以同額減收。也就是說,投資人僅需就扣除禮品卡金額之剩餘部分,進行交割款項之補足即可。業者指稱並無資金藉此途徑流向投資人帳戶,爰無所謂代為入金之具體行為。

承上,倘果如該公司所言,則以上資金流向設計,似屬投資人與證券商雙方因「禮品卡兌現」以及「證券委託買賣」二行為,互相負有債務,而因其給付種類均為現金,並已屆清償期,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亦即,此舉尚符民法第334條所規定之債務抵銷定義。至投資人輸入序號並兌領禮品卡之行為,則可得推論為民法335條表明抵銷之意思表示,相互間債之關係,則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至有關履約保證機制設計,則屬於禮券預收款信託業務,前揭自益信託架構大致為永豐金證券於發行前,將預計發行禮券面額之總金額,信託予永豐商業銀行,雙方據此簽訂信託契約,由受託銀行依該信託契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當禮券購買者皆獲得對價服務、商品,或該信託保證期滿後,業者方得請求返還先前所信託之財產。另如已逾信託期間,消費者倘遇禮券發行者無法履約情事,僅得另案對業者求償,難以保有信託財產之受益權。

再者,鑒於發行禮券之本質,畢竟仍屬某種資金募集與信用擴張,而在此之前證券業者尚無發行前例,故「股票禮品卡」縱已獲准得予進行試辦,則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立法意旨,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沙盒實驗順利落地後,主管機關允宜參據此案例,擬訂專屬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方屬妥適。

股票禮品卡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參酌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前揭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如依據行政院所公告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所列,則必須於「股票禮品卡」這類定型化契約中記載之重要事項,包括企業經營者資訊、契約解釋原則、商品資訊、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確認機制及契約履行、商品訂購數量上限、商品交付地及交付方式、付款方式說明、運費、退貨及契約解除權、個人資料保護、帳號密碼被冒用之處理、系統安全、消費爭議處理等14項

至於同類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中,依法禁止臚列之不得記載事項,則包括個人資料行使之權利、目的外之個人資料利用、單方契約變更、終止契約及賠償責任免除、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或終止權、廣告、證據排除、管轄法院等8項。

另經查銀行局業針對得提供商品(服務)禮券協助發行相關服務之電子支付機構,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案,故未來針對全面開放「股票禮品卡」業務,除上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相關規範外,或亦可參酌銀行局所訂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另擬訂更趨近量身定做之配套規定,以為整體法規架構之因應。以下,謹就零售業等網路交易與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主管機關,所分別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列示各項法定規範之契約條款對照。

表三:我國關於網路交易與電子支付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鼓勵業務創新提供風險可控實驗場域

揆諸永豐金證券長期投入之「股票禮品卡」規劃,自始即定位為符合創新理念意涵之新種金融服務。根據該公司之研究資料顯示,國內仍有八成人口缺乏或尚待衍生金融投資需求。為吸引彼類客群進入證券投資生態圈,遂以國人傳統觀念之送禮習俗為鑰匙,將電子禮券贈品與存股投資理念兩者結合,順勢開啟規模龐大之國內禮券市場,並同時拓展新客源,最終遂催生出增值型禮物之構想,並發現隨著消費型態改變,Z世代青年對金融商品的期待,不可能僅有投資報酬率乙項,必然包括參與感與趣味性等世代特色。因此,具備情感連結因素加持之「股票禮品卡」,方能挾帶穩健之存股投資策略,促使股票不再單純是冰冷投資工具而已,並助攻該公司觸及原無投資需求之特定群體。

為鼓勵國內金融業者驅策業務創新,金管會遂經證交所協助審查,進而核准該公司申辦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並提供風險可控實驗場域,以便利業者進行新興科技相關服務之商業模式試行。依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規定,該公司應提供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規模,及自行終止創新實驗期間屆滿等退場機制。就此,「股票禮品卡」設定實驗期間為1年,如遇實驗延長或提前終止,應於異動日期之30日前,以網頁公告、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通知全體實驗計畫參與者,並告知相關處理辦法與程序。

然而,本商品仍處於沙盒試驗階段,以致目前總額度僅侷限為1億元。縱後續經主管機關同意,或得酌增至至2億元之譜,額度仍偏向小而美性質,故該公司目前僅開放讓民眾線上購買,且亦設有金額上限,已如前述。永豐金證券復加以說明本實驗階段性目標,初步估計觸及人數可達3.5萬至5萬人,俟本項沙盒實驗圓滿成功,該公司亦傾向推動與上市櫃公司之合作計畫,期待促銷「股票禮品卡」作為企業之三節獎金或股東會紀念品等。未來也將規劃異業結盟方案,例如聯手電商平台等,以期推出更多創新業務與金融商品,擴大股票投資生態環境,以利完善臺灣普惠金融指標體系。

圖三:股票禮品卡相關產品設計與使用限制

結語

不論係我國相關法規所稱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或者一般俗稱之「金融監理沙盒」,原始概念均源自孩童於安全沙池玩耍、發揮創意之構想。前揭沙盒實驗構想發軔自英國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其於2015年自出機杼提出沙盒理念之基礎架構,次年起即遙遙領先全球,大刀闊斧具體落實該金融科技創新指引,以廣泛提升該國金融業之國際競爭力。

在英國掀起前揭金融創新革命浪潮後,不僅舉世矚目,新加坡、香港、澳洲等國亦不甘落後,陸續跟進擘畫國內之金融革新藍圖,惟無獨有偶之巧合,在於前揭各國均係以非正式法律性質之監理沙盒文件或指引方針,作為推動之主要依據,反觀我國則為舉世首個就金融監理沙盒,特別訂立專法予以規範之國家,堪稱在法制化腳步方面搶得先機、領跑全球。

政府在鼓勵金融科技創新的同時,亦須考量業者可能面對現行法規之阻礙或困難。為提供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讓業者可於低度監理空間,測試其創新商品、服務或商業模式,免於立即受到現行法規之制約,並能在風險可控情形下,驗證該科技在金融服務上的可行性及成效。職是之故,行政院早於106年5月4日即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同年12月29日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此創新實驗機制可免除業者違反金融法規之疑慮,加速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提升金融業國際競爭力,亦得以兼顧消費者權益與金融市場秩序。

前開條例係以創新實驗作為規範主體,凡屬於金管會特許之金融業務,金融服務業或非金融服務業之業者皆可申請。創新實驗申請人包括我國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縱使非我國居住民亦得由代理人協助申請。另享有法規豁免之創新實驗期間原則雖以1年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1次最長6個月,惟實驗涉及修正法律時則不受限,實驗期最長可達3年。最終結果若顯示確具有創新性、提升金融服務率、降低成本等優勢,或有利金融消費者之權益時,金管會得參酌實驗辦理情形,主動檢討修正金融法規、協助創業或策略合作,並適時請相關單位提供輔導創業協助。

為迎接金融科技與科技金融共舞的年代,我國政府以專法推動金融科技發展,並建置創新實驗機制,已行之有年。除永豐金證券刻正進入沙盒運行階段之「股票禮品卡」創新實驗之外,目前仍有多家證券業者,踴躍送件爭取金管會核准,以期陸續為我國證券市場,提供更多優質之智能服務與商品。期盼未來臺灣創新創業環境持續淬鍊與優化後,得經由金融業與非金融業之整合性服務,或各式別出心裁之異業結盟,俾以掌握金融科技商機,提升我國金融市場之效率及品質。更希冀因創新科技之多元躍進,享有更豐富、便利與安全之金融服務,致使國人生活幸福感更趨進化,同步也令臺灣之IMD國家競爭力世界排名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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