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第十二屆評鑑指標之適用年度及評分資料範圍為何?
第十二屆(114年度)評鑑指標適用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並預計於115年4月底前公布評鑑結果。資料範圍以114年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年報與公司網站所揭露之事項、年度內發生之公司治理相關事件、股東會、董事會、獨立董事之運作或職權行使等資訊,以及金管會、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之相關監理紀錄、公司於自評網站之自評內容暨問卷填答內容為評鑑分析資料範圍。若有與公司治理原則不符之缺失,資料分析年度不以受評年度為限,將視情節重大性及違反情形是否改善,提報至公司治理評鑑暨諮詢委員會討論衡酌減分。
Q2:本次新增指標1.5「公司是否制定提升企業價值具體措施,且提報董事會,並將相關資訊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提升企業價值計畫專區』?」之評核意旨及評分要件為何?
為引導企業重視股東價值,該指標參酌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13-3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制定和揭露營運策略和業務計畫,闡明其提升企業價值具體措施,宜提報董事會並積極與股東溝通,爰訂定本指標。該指標之評分要件為114年底前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提升企業價值計畫專區」上傳經提董事會報告之提升企業價值計畫。相關揭露範例請參公司治理中心網站(連結)。
Q3:本次新增兩個與溫室氣體相關之指標,分別為4.27「公司是否揭露過去一年溫室氣體範疇三類別及年排放量?」及4.29「公司是否導入內部碳定價,以估算氣候變遷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評核意旨及評分要件為何?
配合金管會所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年)」鼓勵企業揭露溫室氣體範疇三資訊之推動措施,本屆新增指標4.27,揭露依GHG Protocol或ISO14064-1分類之113年範疇三年排放量,並註明資料涵蓋範圍(如所有廠區及子公司),即可得分,公司可評估重大性等因素揭露部分類別或子類別之年排放量。關於指標4.29,係為鼓勵上市櫃公司減碳轉型,推動其制定內部碳定價,以利其將氣候風險納入內部財務或營運決策之考量。為鼓勵企業導入,該指標之評分要件為揭露內部碳定價價格制定基礎,相關揭露範例請參公司治理中心網站>法規及問答>股東會年報最佳實務參考範例>附表二之二之三(連結)上市上櫃公司氣候相關資訊。
Q4:有關指標4.8「公司是否制訂政策,將經營績效或成果,適當反映在員工薪酬,並揭露於公司網站或年報?」,本次修正重點為何?
因應證交法第14條第6項之修法,國內上市櫃公司須修改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故本次於指標4.8之評分要件配合修改,公司於年報或公司網站揭露章程明訂: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為基層員工之員工酬勞或調整薪資之明確比率固定數(如○%)、一定區間(如○%~○%)或下限(如○%以上、不低於○%)。考量立法目的及現行年度財務報告揭露員工薪資政策情形,證交法第14條第6項之適用對象原則上不包含第一上市櫃或創新板之外國公司,惟如渠等章程已訂有基層員工相關薪酬政策者則依其所定辦理,前述外國公司亦可透過揭露經營績效或成果如何反映於基層員工薪酬政策及其實際分派基層員工酬勞或調增薪資之情形,以符合得分要件。(註: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6項有關章程訂明事項應依主管機關令及問答集訂定。)
Q5:與員工相關之指標,本次尚新增4.30「公司是否制定提升員工職涯能力之員工培訓發展計畫,並揭露內容及其實施情形?」及4.31「公司是否定期進行員工滿意度調查,並揭露其實施情形及改善計畫?」,評核意旨及評分要件分別為何?
為鼓勵企業重視員工職涯發展,新增指標4.30員工培訓發展計畫,評分要件需同時符合下列兩項,始能得分:
(1)揭露培訓計畫所涵蓋面向(如新人訓練、專業進修、主管訓練等)、範圍(如各級主管、同仁等)及內容。
(2)揭露當年度投入於培訓計畫之量化資源(如課程時數、參與課程人數、證照補助費用等);
另為推動公司建立與員工定期溝通對話管道,新增指標4.31定期進行員工滿意度調查,評分要件需同時符合下列兩項,始能得分:
(1)揭露當年度執行員工調查滿意度調查結果及其實施情形(如覆蓋率、調查單位、調查頻率、調查期間)。
(2)揭露針對當年度員工滿意度調查所擬訂之改善計畫內容。
Q6:本次新增兩個與客戶/消費者相關之指標,分別為4.32「公司是否制定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並揭露內容及其實施情形?」及4.33「公司是否針對產品與服務之顧客健康與安全、行銷或標示等議題,制定相關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權益政策及申訴程序?」,評核意旨及評分要件分別為何?
為鼓勵公司重視產品與服務之資訊安全及客戶權益的保護,本次新增指標4.32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及指標4.33制訂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權益政策及申訴程序。指標4.32評分要件需同時符合下列三項,始能得分:
(1)訂定並揭露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2)揭露個人資料保護政策適用範圍(至少包含客戶)及負責部門或人員。
(3)揭露當年度實施情形相關量化數據(如員工訓練時數等)。
而指標4.33評分要件需同時符合下列兩項,始能得分:
(1)針對產品與服務之顧客健康與安全、行銷或標示等議題,制定並揭露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權益政策。
(2)揭露申訴管道及申訴程序。
Q7:有關指標2.14「公司是否設置提名委員會,其人數不少於三人,半數以上成員為獨立董事,且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並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本次修正重點為何?
為強化上市櫃公司功能性委員會職能,健全董事會及各功能性委員會成員組成與組織架構,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推動公司設置提名委員會,爰修正本指標。評分要件需同時符合以下四項,始能得分:
(1)114年底前已設置提名委員會。
(2)成員3人(含)以上,且半數(含)以上為獨立董事。
(3)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為獨立董事。
(4)揭露提名委員會組成(至少包括委員姓名、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姓名)、職責及當年度運作情形。
Q8:關於永續發展的推動架構與政策,除了指標4.1公司是否設置推動永續發展專(兼)職單位,此屆新增指標4.34「公司是否設置董事會層級之永續發展委員會,其人數不少於三人,成員資格應具備企業永續專業知識與能力,且至少一名董事參與督導,並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其中有關成員資格之評分要件為何?
有關成員資格應揭露所有成員具備企業永續專業知識與能力之項目名稱,且與公司所需永續發展相關,至於具備專業知識與能力,則不僅限於取得相關學歷,亦可透過進修相關專業課程或取得相關專業證照等方式。
Q9:今年新增較多環境構面及社會構面指標,並將多項治理構面指標進行整併及刪減,係因轉型「ESG評鑑」之故嗎?
隨著環境與社會議題日益受國際重視,為建構市場永續價值文化,配合金管會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年)」推動措施:研議建置ESG評鑑,以進一步鑑別上市公司於ESG各面向表現,並提供投資人進行ESG投資決策之參考。為循序引導公司加強ESG資訊揭露及永續轉型,並考量減少對市場之衝擊,以現行「公司治理評鑑」架構為基礎,參考國際趨勢,逐步增加環境、社會構面指標及權重,循序漸近推動「ESG評鑑」,預計於2025年第四季公布2026年度評鑑指標時,將公司治理評鑑更名為ESG評鑑,並於2027年4月公布第一屆ESG評鑑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