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為支持國家政策、回應快速變化的資本市場並提高申請上市案之審查效率,在2025年第1季針對有價證券上市相關法規進行多項修正,對初次申請上市之發行人、證券承銷商等業已適用新規定,以下謹介紹本次修法之重要內容:
改善員工薪酬情形並落實薪資透明化
為加強申請股票上市或創新板上市之本國發行公司改善員工薪酬情形並落實薪資透明化之目的,申請公司於送件前,應注意檢視內部基層員工範圍有無符合證交法第14條第6項規定(包含主管機關於2024年11月8日發布之令釋及其問答集揭示內容),例如經申請公司董事會決議基層員工範圍、定期評估有無需調整基層員工範圍以及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予以控管等規範。
申請公司亦須檢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基層員工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之平均數,如該平均數之金額未達由勞動部所發布之該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三倍者,申請公司應向本公司說明原因及具體改善措施,以利提升基層員工之薪資,確保合理薪資條件,並應於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中予以揭露,以利投資人知悉申請公司相關資訊,爰修正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6條及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9條規定。另考量申請上市案件之嚴謹性,本公司亦訂定緩衝期間供申請公司及證券承銷商實施相關配套措施,上述修正規定自2025年3月31日起實施。
初次申請上市之掛牌期限新增但書規定,因特定事由最長得延一年
依規章修正前之規定,初次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其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生效後,未能於臺灣證券交易所函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規定上市買賣者,其上市案應予以撤銷,如有正當理由,發行公司得向本公司申請延長三個月,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意即最遲必須於上市契約生效後六個月內上市買賣。
本次修正考量當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因主要營運地國、重要子公司註冊地國之法令限制,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重大政治經濟環境影響等因素,致其申請上市之股票未能依規定期限完成公開銷售及上市買賣,修正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得申請再延長,掛牌上市期限最長可達一年,提供更大的彈性,相關修正之法規包括本公司營業細則第43條第3項、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12條、第28-11條及第37條。
刪除「資訊軟體業」申請上市之額外規範
查本公司對「資訊軟體業」申請上市之額外規範,其制訂背景主要係1998年間「資訊軟體業」快速發展,且衡酌其具有「輕資產」之特性,故對其申請上市訂有額外規範,在股票集中保管、公開說明書內容、證券承銷商查核程序及評估報告等方面,相較一般產業有其他額外要求。此外,若申請公司屬於「資訊軟體業」且並非以科技事業申請上市者,其仍然須要符合獲利能力之條件,此與一般產業並無不同。然而,例如IC設計、IP授權等知識密集型產業同為「輕資產」產業,卻無此額外規定。
本次修正為配合國家政策,推動資訊軟體業發展及產業數位轉型,因此刪除「資訊軟體業」申請上市時之特別規範,並修正相關審查與揭露等規範,包括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10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3-1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及第9條、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第4點及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第4點規定。
國內一般板上市對申請公司之誠信原則審查期間縮短為三年
本次法規修正前,本國公司申請上市時,本公司對申請公司「是否違反誠信原則」進行審查,審查期間範圍為最近五年。查本規定係訂立於1992年12月,當時對申請上市公司之設立年限最低要求為五年,然而於2004年時,為降低上市門檻、鼓勵更多企業進入資本市場,國內申請上市公司設立年限已從五年縮短至三年。為使申請公司之設立年限與誠信原則之審查期間一致,將國內一般板上市對申請公司之誠信原則審查期間縮短為三年,避免企業因早期行為影響申請上市時程,並為提升審查效率,使規範更符合企業成長與市場發展需求,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9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5條。
相關規章修正條文之詳細內容,可參考本公司2025年2月20日公告(連結)、2025年3月10日公告(連結),或至本公司「法規分享知識庫」(連結)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