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巴黎協定生效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發布以來,在全球永續發展的浪潮下,各國政府根基於原本自願性的環境標章制度以外,相繼推出低碳轉型的政策工具以更大程度的促進經濟活動的實質轉型;與此一趨勢相合,政經領袖與企業經營者不乏爭相呼應巴黎協定並做出永續發展宣言,以展現企業的策略願景和維繫競爭力的企圖心。許多企業與金融機構皆宣稱已在其日常營運到產品開發的流程當中皆已將ESG因子納入考量,並透過永續資訊揭露以建立公司整體的「永續性形象」(sustainability profile)以增強產銷價值鏈中的議價能力,甚至有利於自資本市場籌獲重視ESG的資本。
然而,在永續報導與永續金融商品(包括但不限於綠色債券等)逐漸盛行的資本市場,大眾、公民團體與資本市場參與者也開始關注企業揭露的永續性形象是否如實,抑或存在漂綠(Greenwashing)的情形?永續資訊揭露的核心在於永續資訊的真實性以及宣稱具永續特徵/永續性的資訊是否如實且合乎具公信力的標準或指引;一旦有重大違反上述原則,相當可能構成漂綠行為。而發生在資本市場的漂綠,則可能造成漂綠者拿到資金的資源排擠效應、金融機構與投資人對永續轉型失去信心、有意推動永續轉型的企業無法有效取得轉型所需要的資金…等造成經濟不效率的負面效果。
為避免漂綠的負面衝擊,資本市場主管機關對於永續資訊之管理和審慎監理格外重要。以全球永續倡議領導者的歐盟為例,為避免資金錯誤的流向漂綠企業而規劃之政策與法規,歐盟於2019年發布永續金融揭露規範(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s Regulation, SFDR)以明確定義金融市場參與者及財務顧問須揭露的永續資訊框架,俾利投資人適當評估永續風險如何被納入其投資決策流程。歐盟於2020年制定全球首例的永續分類標準 (EU Taxonomy) ,界定能夠支持永續發展的經濟活動,以正確導引資金投入。歐盟於2021年再頒布的企業永續報導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CSRD),則要求企業提供準確且全面的永續性資訊與第三方機構的有限確信,強化資訊揭露的透明度。
參考EU Taxonomy,為有效引導資本流向永續經濟活動,金管會於2022年偕同政府相關部門頒布「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並於2024年底發布第二版指引,協助實體產業與金融業以共同語言溝通與辨識永續經濟活動,使金融機構與投資人做出正確的投融資決策;另一方面,為防範漂綠並避免混淆投資人的判斷,金管會於2024年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定義「漂綠」行為包括內容不實、誇大其辭、選擇性揭露正面影響或隱藏負面重要訊息等,並說明金融機構本身或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於對外做出「永續」或「綠色」相關聲明時宜符合之原則。另外,金管會於2024年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與「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目」,自2025年起,要求上市櫃公司將永續資訊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列為年度必要稽核項目,以提升企業永續資訊揭露品質並加強相關責信(Accountability)機制。
筆者觀察,臺灣的永續資訊揭露雖然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政策期許、國際供應鏈競爭壓力與社會對於永續發展的期望下蓬勃發展,然而也出現缺乏資訊揭露重大性與實質性、為了永續評比僅做文字陳述而未有深化永續管理作為等現象。雖然未來可期望透過內稽內控與外部第三方確信等措施抑制漂綠,但有鑑於永續資訊的解讀廣泛涉及各項經濟專業、環境與社會相關事務,有其專業度(包括但不限於對永續管理實務的理解、解讀產業重大性甚至是特定產業的永續轉型關鍵技術等),以及綠色一詞文字上僅為形容詞而非績效語言,故漂綠認定在缺乏科學或一致的效能標準準繩時,不排除解讀永續資訊時可能存在主觀認定的疑義。
綜上觀點,筆者建議政府宜一方面持續鼓勵各項永續活動與績效的基礎資訊揭露,另一方面亦朝向減少漂綠的誘因與管道著手。抑制手段可包括推動深度的永續資訊能力建構,例如理解永續經濟活動所定義之特定產業層級之減碳技術路徑、擴大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與深化技術細節;鼓勵企業削減綠色形容詞的象徵性宣示,揭露實質的環境績效與衝擊數據,以利進行跨企業間比較。此等措施,皆有益於讓企業專注於精進真正對永續轉型有實質貢獻之作為,亦使得金融機構提供金融商品或是資金等投融資活動之深度議合時有所依循,以期我國得以實現永續轉型資金需求與供給的正向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