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93 02 企業上市 法第 14 條之 4 第 2 項,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 3 人,因申請 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爰證交所亦配合於上市審查準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9 款修正獨立董 事人數不得少於 3 人。 56. 證券上市標準第五十二次修正 考量相關具市場性評估意見書作業要點對於科技事業、文化創意產業及農業科技(新 創)事業之條件及出具之具市場性意見書,非必然有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之條件要求, 證交所爰於 106 年 10 月 13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刪除原「產品或技術開發 成功且具市場性,經本公司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評估意見者」等文字,回 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書作業要點之規範。 57. 證券上市標準第五十三次修正 為扶助我國具規模之創新事業發展,經參考美國、香港、日本、韓國等各國證券交易所 上市規範,證交所於 107 年 3 月 31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新增具相當規模 (市值達 50 億元以上)且其營業收入、現金流量及淨值符合一定標準之公司,向證交所 申請股票上市得免除其獲利能力條件;又如市值規模較大者(市值達 60 億元以上),除 得免除其獲利能力條件外,其營業收入要求亦較低,且不要求現金流量。 58. 證券上市標準第五十四次修正 為響應政府扶植我國創新事業利用資本市場籌募資金,並吸引國外大型科技事業來臺申 請上市,強化我國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經參酌美國及亞洲鄰近交易所有關股票初次上 市禁售(集保)期間規定,並考量科技事業募資需求俾利其營運創新與研究發展,及兼 顧大股東資金運用與投資人權益保障,證交所於 107 年 7 月 9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 查準則有關集保期間之規定。 59. 證券上市標準第五十五次修正 為保障上市櫃公司之股東權益,針對上市櫃公司之子公司申請上市,證交所於 109 年 3 月 2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新增不宜上市條款,子公司申請上市日前 3 年內, 如上市櫃公司降低對該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累積達 20% 以上,則上市櫃公司之股 權移轉行為應以上市櫃公司股東優先認購或其他不損及上市櫃公司股東權益之方式為 之,否則即可能被認定有不宜上市情事。 60. 證券上市標準第五十六次修正 因公司法第 156 條明定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票,證交所爰於 10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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