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92 50. 證券上市標準第四十六次修正 為推動公司治理,金管會前於「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5 條 第 1 項,明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 度。為使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及 216 條之 1 之精神落實一般董事及監察人之提名,證交所爰 於 104 年 10 月 15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增訂申請本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 之章程應載明,其董事、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證交所始受理其申請上 市。 51. 證券上市標準第四十七次修正 證交所於 105 年 1 月 25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增訂創投公司之上市條件及其 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 10% 之股東應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之規定。 52. 證券上市標準第四十八次修正 考量行業景氣變化非公司經營所能掌控,證交所於 105 年 2 月 22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 審查準則,就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為稅後淨利且無累積虧損之上 市公司,於向證交所申請私募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應符合之獲利能力規定增訂但書,將 行業景氣變化納入考量。 53. 證券上市標準第四十九次修正 為提供多樣化投資商品及促進證券市場之發展,證交所於 105 年 3 月 8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 券上市審查準則規定,明定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申請 上市之標準。 54. 證券上市標準第五十次修正 按科技事業之技術或產品能否順利上市銷售,公司之研發能力實為重要關鍵,故為適度 維持科技事業之重要經理人持續參與公司營運,證交所於 105 年 5 月 19 日公告修正有價證 券上市審查準則,將科技事業之總經理及研發主管,增訂為股票應強制集中保管之對 象。另考量科技事業具較高風險之行業特性,且其所適用之上市標準與一般事業相較, 業排除設立年限及獲利能力規定之適用,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計,實有延長股票集中保管 年限之必要,故亦修正相關集中保管年限規定。 55. 證券上市標準第五十一次修正 為強化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之公司治理及董事會職能,證交所於 106 年 8 月 11 日公告修 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增訂申請股票上市之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且依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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