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87 02 企業上市 27. 證券上市標準第二十三次修正 奉證期會指示及參酌國外立法例後,於 87 年 2 月再次修正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1 )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部分: A. 設立年限:自設立登記後,已屆滿五年以上者。 B. 股票集中保管:股票已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達一年以上,並轉申請上市之 發行公司,其申請上市時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人員,仍應依第一項之 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但該等人員全體較申請上櫃時異動未逾三分之一者, 其中未異動人員,有關至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二年後使得分批領回之期限, 得就其原上櫃時已送存集保之期間予以抵減,並以一年為限。 ( 2 )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部分: 增訂折抵或縮短上市輔導期間之規定,使上市流程更具彈性。 28. 證券上市標準第二十四次修正 基於企業發展型態愈趨多元化,其所轉投資或控制之公司往往錯綜複雜,在彼此業務、 資金相互流通之情況下,易生藉關係企業間不當挹注業績,使申請公司達到符合上市獲 利能力之標準。有鑒於此,證交所於 88 年 3 月修訂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4 條及第 7 條 規範申請股票上市之公開發行公司如屬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 – 合併財務報表」 規定應編入合併財務報表之範圍者,於申請上市時應提出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俾增 加申請上市公司之財務結構透明度,以保障投資人之權益。 29. 證券上市標準第二十五次修正 為配合政府政策、擴大集中交易市場規模,以提升國際競爭力,櫃檯買賣中心於 89 年 5 月公告「上櫃公司股票轉申請上市審查準則」的實施,使已具規模之上櫃公司得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證交所提出申請,再經證交所批次作業後,一併於該年度 9 月中旬前掛牌上 市。新制不啻為集中交易市場規模擴大之前景奠定良好的基礎。 30. 證券上市標準第二十六次修正 鑒於引進民間資金從事政府之公共建設,已為各國政府普遍接受及廣泛採行之方式,爰 於 89 年 8 月增訂「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6 條之 1 ,使屬於政府獎勵民間參與之國家 重大公共建設事業,亦能於集中交易市場籌措資金。其修正要點如下:

RkJQdWJsaXNoZXIy MjkxN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