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410 91 年 01 月 02 日 興櫃股票市場正式開始交易。 01 月 04 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買賣公司債與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01 月 15 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證交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引進私募制度。 01 月 15 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企業併購法,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司合併、分割時,可享租稅優惠。 02 月 06 日 證券交易法修正,將股票以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納入內線交易禁止規範。 02 月 20 日 證期會宣布申請上市(櫃)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強制設立獨立董監事。 03 月 5 日 證交所新任董事長陳冲就任。 03 月 15 日 證交所配合主管機關開放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子公司與銀行、保險公司之共同行銷業務。 03 月 18 日 證期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範年報中須揭露董監事是否符合獨立 性標準,揭露董監事對董監會重大決議是否有不同意見等修正,以強化公開發行公司資訊公開 揭露。 03 月 27 日 證期會發布修正證交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之 1 ,明定私募有價證券與再行賣出行為規範,不得透過 一般性廣告、網路等管道或公開勸誘之行為轉讓予非特定人。 04 月 18 日 證期會放寬證券商投資創投金額限制,未來證券商投資創投金額加計其他轉投資事業總金額, 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之 40% ,其中投資創投不得超過最近一期財報中淨值 5% ,持股不得高於該 創投股權之 10% ,且須為原始認股。 05 月 13 日 證期會宣布未上市且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自 92 年起依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相關規定辦理,強 制公開公司資訊。 05 月 13 日 證期會宣布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於我國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持有外幣,其持有外 幣之總額度以不超過資本淨值之 10% 為限。 06 月 04 日 證期會開放已上櫃的綜合券商可申請轉上市,綜合與專業經紀券商可申請為上櫃或興櫃股票。 06 月 20 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引進團體訴訟及仲裁制度,未來亦設立 證券暨期貨投資人保護機構並成立 50 億元投資人保護基金,以保護並償付投資人損失。 06 月 21 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並確立「特殊目的公司」與「特殊目的信託」均可 承作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的雙軌制,藉以分散金融機構經營風險,提高金融市場流動性。 07 月 01 日 證交所自 07 月 01 日起實施交易新措施,包括取消兩檔限制、盤中價格穩定措施、收盤價改採 5 分 鐘集合競價及揭露最佳一檔買賣價量。 07 月 17 日 證期會同意證交所、櫃買中心所訂定企業分割上市辦法,未來上市(櫃)公司可將營運部門加 以獨立,分割為一家或多家新公司,且若被分割公司股票上市(櫃)期間已滿 3 年,分割受讓公 司不必受成立年限等限制,在獨立後 1 年內,即可申請簡易上市(櫃)等相關規定。 07 月 29 日 證交所啟用新電腦( S74000 )交易系統,交易電腦撮合循環時間縮短為 40 秒。 08 月 01 日 證交所建置之資訊單軌制申報從 08 月 01 日起實施,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將經由單一窗口向證交所 「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相關財務資訊,以取代報紙公告。 10 月 04 日 為推動上市公司強化公司治理之品質,證交所公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10 月 16 日 財政部為恢復投資人信心,提出 7 項針對股市不振的因應措施: 1. 充分揭露發行公司財務業務資 訊,讓投資人得以評估股價; 2. 加強對不法者與市場謠言的查緝,維護市場公平公正; 3. 提供多 元化避險管道,儘速推出 ETF 及個股選擇權等商品; 4. 鼓勵發行公司實施庫藏股; 5. 呼籲自營商 發揮市場調節功能; 6. 邀請上市(櫃)公司舉辦業績發表會,澄清投資人疑慮; 7. 研修證券相關 法規,以利企業籌資。 10 月 24 日 證期會同意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可私募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及參與私募海外存託憑證,程序上 事前需先取得央行同意函,惟不需證期會先行審查通過。 10 月 29 日 證交所與英國富時指數有限公司( FTSE )簽訂合作契約,正式對外發布由雙方共同編製的「臺 灣證券交易所臺灣 50 指數」及其成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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