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6. 申請使用者非經證交所同意,不得再將證交所交易資訊出租、出售或轉讓他人,或以任 何方式再轉接至他處。 7. 申請使用者應編具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或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明細表送交證交所,其有新 增、異動者應於每月五日前彙送證交所。 8. 證交所為管理交易資訊之傳輸及使用,得派員查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申請使用者交易資 訊有關之財務、業務及其帳簿、憑證,必要時得訪查資訊設備場所及其使用情形,申請 使用者不得規避或拒絕。若因計費方式改變而需瞭解申請使用者之營收情形時,亦得參 採申請使用者之簽證會計師出具之查核報告為憑。 9. 申請使用者設置機房傳輸或傳播交易資訊者,應經證交所同意,其遷移及撤銷時亦應向 證交所申報。 10. 申請使用者派駐各機房人員對證交所訪查人員應全力配合,不得拒絕或規避訪查。 11. 資訊用戶不得將證交所交易資訊出租、出售或轉讓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再轉接他處。證 交所得派員訪查資訊用戶使用交易資訊之情形。 12. 申請使用者如有違反本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證交所訂有違規處理專章,得予以要求限 期改善或補正、課罰違約金或終止契約。 13. 取消資訊傳輸範圍區分,國內外資訊公司傳輸證交所即時交易資訊至國內或海外地區, 均採相同收費標準。 14. 增訂資訊公司提供資訊源傳輸業務之用戶行業及與合作協力廠商開發軟體使用限制規 範。 15. 即時交易資訊傳輸方式增列資訊源傳輸業務( Datafeed ),以符合國際發展趨勢。 16. 即時交易資訊增列非揭示用途並公布「非揭示終端用戶指引」,且進一步按資訊用戶作 為交易或後台作業、風險管理、投資組合管理,或編製指數等用途計收授權費,以切合 國際資訊使用趨勢,並反映不同資訊用途的價值差異。 17. 增訂同一帳戶於各載具轉換提供交易資訊使用之計算標準。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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