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3. 有線電視頻道業者:計有飛凡傳播、運豐國際多媒體、臺視、東森電視及亞洲衛星電視 等 5 家。 以資訊提供之類別區分,證交所提供之資訊分為: (一)即時資訊 證交所為促進市場交易資訊公開暨有效管理使用,爰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對即時資訊訂定「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其後為因應環境變遷及使管理規模更加擴大完 善,前後歷經 18 次增修,始達今日之規模,其要點如下: 1. 使用證交所交易資訊之處所,除證券商營業處所外,不得有下列場地設置、設備或行 為: ( 1 )證券行情電動揭示板及跑馬燈。 ( 2 )競價用終端設備。 ( 3 )辦理簽訂受託買賣契約、接受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或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交割。 ( 4 )經營類似證券商業務有關之行為。 2. 證交所提供之交易資訊屬證交所所有,如依法得為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之標的,其 權利暨其他相關權益為證交所所有,如發現有剽竊、盜用或其他不法使用情事,證交所 得依法追訴,並請求損害賠償。 3. 申請直接連線傳輸前,應經過證交所連線測試安全通過。其與證交所交易資訊系統連線 作業,不得影響證交所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作業,必要時證交所得限制其申請。申請 使用者應於申請書註明設備種類、數量及裝設處所,經證交所同意後始得裝置,且非經 同意不得逕行遷移或增加裝置。申請使用者改以間接連線方式使用證交所交易資訊,應 報經證交所同意,如有變動,亦同。 4. 申請使用者對自行加值處理後之交易資訊,應注意其內容正確性,並自負內容錯誤之法 律責任。 5. 申請使用者同時傳播新聞資訊者,應特別註明新聞資訊來源及依據,該內容有虛偽不實 者並自負法律責任。 311 08 證券市場資訊與科技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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