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292 的收入,應分別用於資助證券市場發展基金,及充用研究發展、培訓人才、增添設備、發展市場 資訊系統的準備金,剩餘部分留供證券經紀商繳納稅捐及自由支配。 73 年 5 月 7 日起,報經核定證券經紀商外埠分公司受託買賣股票成交值,按每筆委託書酌收傳 遞費用 5 元。 為因應證券市場需要,自 76 年 10 月 17 日起,臺北地區股票買賣手續費費率調整為 1.5‰ ,外埠 地區仍維持為 2‰ ,捐助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部分,自同年 10 月份起停止。 77 年 2 月 1 日起,證券經紀商外埠分公司受委託買賣股票成交值,不再收取每筆 5 元的傳遞費 用,同年 11 月 1 日起,外埠地區股票買賣手續費費率調為 1.5‰ ,和臺北地區的相等。 79 年 7 月 3 日起,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手續費費率調整為按成交值 1.425‰ 計收;未滿 20 元者, 以 20 元計收。受益憑證買賣成交手續費費率,比照股票辦理。轉換公司債買賣成交手續費費率, 按成交金額 1.25‰ 計收。債券買賣成交手續費費率,按成交金額 1 千萬元以內者,按成交金額 1‰ 計收;超過 1 千萬元以上部分,超過部分按 0.75‰ 計收。 80 年 11 月 22 日起,債券交易手續費費率調整為當天同一戶累計成交金額 5 百萬元以下者,按成 交金額 1‰ 計收,超過 5 百萬元以上部分,超過部分按 0.75‰ 計收,超過 5 千萬元以上部分,超過部 分按 0.5‰ 計收。 85 年 9 月 1 日起,按下列分級費率計算手續費: 1. 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及以新臺幣計價之外國債券: ( 1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在 5 百萬元(含)以下者,按 1‰ 收取。 ( 2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 5 百萬元至 5 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按 0.75‰ 收取。 ( 3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 5 千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按 0.5‰ 收取。 2. 除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及外國債券外,其他有價證券: ( 1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在 1 千萬元(含)以下者,按 1.425‰ 收取。 ( 2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 1 千萬元至 5 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按 1.325‰ 收取。 ( 3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 5 千萬元至 1 億元者,就其超過部分,按 1.2‰ 收取。 ( 4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 1 億元至 1 億 5 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按 1.1‰ 收取。 ( 5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 1 億 5 千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按 1‰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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