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289 07 證券商管理 (十二)為應證券商實務需求,並鼓勵證券商提供電子式服務投資人,俾降低經營成本,證交所 報經主管機關同意開放證券商得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提供投資人自行使用,並訂定自動 化服務設備之應遵循事項;爰於 97 年 3 月 18 日公告增訂「證券商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 準」第 14 項有關證券商得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得提供之服務項目範圍及相關規範內容文 字,以符適用。 (十三) 95 年 8 月 11 日主管機關發布實施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開放證券商出借有 價證券予其客戶,並約定以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業務行為。 (十四) 98 年 9 月 28 日開放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加強投資人權益之保障,滿足 證券商財富管理客戶多元化理財需求目標,並提升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之競爭力。 (十五)因應主管機關開放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並 得併入財富管理專責部門;證交所配合於 98 年 12 月 11 日公告修正其「證券商營業處所場 地及設備標準」相關條文,以規範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辦公處所之場地規定。 (十六) 99 年 1 月 27 日主管機關發布實施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開放 證券商與客戶之約定,保管客戶款項於證券商現金管理帳戶;另與客戶約定之運用標的 相同者,集合客戶委託保管於現金管理專戶之款項,以證券商名義進行投資之行為。 (十七) 102 年 12 月 26 日主管機關發布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開放證券商辦理國際證券 業務,有助證券商對境外投資人及本國專業投資人提供各項金融服務,積極發展財富與 資產管理業務。 (十八) 103 年 8 月 22 日證交所發布實施「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 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開放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之應付客戶交割款 項,於尚未撥付至客戶在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前,得依約定先行撥入「證券商受託 辦理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專戶」,並以證券商名義執行投資貨幣市場基金。 (十九) 104 年 6 月 4 日證交所發布實施「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開放證券 商辦理客戶領回資金時,客戶得不以證券款項劃撥帳戶為限,可另行與證券商約定一個 客戶本人之存款帳戶。 (二十) 104 年 6 月 23 日證交所修正「營業細則」第 75 條之 1 ,開放證券商受理非當面開戶得採以 委由往來交割銀行確認委託人身分等 4 種方式確認委託人身分為本人辦理。吸引更多年 輕 e 世代族群投入證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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