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288 (二)主管機關於 81 年准予修正「證券商合併、營業讓與作業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鼓勵證券 商合併或營業讓與用以代替新設分公司,故大型證券商更於證券市場低迷,經營困難之 際,合併或承受不少證券商之營業,不斷擴充其規模與營業據點。 (三) 79 年新修訂「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規 則」、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同年 10 月 20 日主管機關正式宣布正式開放證券 商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商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打破以往 只能由證券金融事業經營之局面。 (四)鼓勵證券商擴大經營規模,進入國際證券市場從事跨國之證券承銷、經紀等國際證券 業務,並開放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如 86 年 6 月主管機關開放認購 (售)權證商品交易)及其他代理業務。 (五)放寬證券商得受託買賣之外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範圍。 (六)主管機關於 80 年修訂「證券商設置標準」及「證券商管理規則」,准許我國證券商在國外 設立分支機構,鼓勵國內證券商以子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方式於海外設置據點或投資外國 證券商,以拓展國際證券業務。 (七)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方式增加電子式交易委託(如 IC 卡、網際網路及語音等方式),另為 配合上開委託方式,證交所並修訂「證券商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增訂僅接受電話 或 IC 卡、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者之相關規定;另主管機關 亦於證券商營業項目中增訂「不接受客戶當面委託免設營業廳」。 (八)證交所於 94 年 3 月 21 日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以配合主管機關開放證 券商得兼營顧問業務。 (九) 94 年 7 月 27 日主管機關發布實施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開放證券商辦理資 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顧問諮詢或金融商品銷售服務。 (十)為促進證券市場下單方式之多元化,證交所修正營業細則第 75 條並制訂「證券經紀商辦理 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作業要點」,開放證券商得提供投資人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服務。本 項業務自 95 年 6 月開放以來,已有 48 家證券商開辦。 (十一) 95 年 6 月 12 日主管機關發布實施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開放證券商與 客戶約定,因應客戶購買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交割之需,從事資金融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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