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整合功能之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資訊,作為投資人進行權證相關投資研究之參考,包括 隱含波動率變動情形、買賣價差及每筆買賣數量等資訊,但不作任何權證買賣之推薦與建 議。該平台建置後,投資人就其投資偏好,依據流動量提供者的報價穩定度、買賣價差及 權證委託買(賣)量等,選擇適當發行人所發行之權證。 (五)訂定對發行人差異化管理之分級標準與獎勵方式,初期依所訂之「市場規模」及「造市品 質」等 2 項評等指標及其權重,將發行人分為 A 、 B 、 C 三種等級,並給予 A 、 B 級發行人不 同獎勵措施,包括增加可發行標的及發行額度、酌減上市費等,至 C 級發行人則無;其後 為提升權證的週轉率及對表現不佳之發行人予以處罰,爰將發行人之分級調整為 A 、 B 、 C 、 D 、 E 五種等級,並重新調整評等指標項目為「週轉率」及「造市品質」指標及其權 重,及增加對 D 、 E 級發行人的處罰措施。自 103 年 7 月 1 日實施迄今,對於提升權證的週轉 率及發行人之報價品質產生實質上的正面效益。 (六)權證簡稱原僅有 6 位元組(例如:元大 01 ),僅得辨識發行人及序號,自 105 年 6 月 27 日起 擴充至 16 位元組,簡稱由標的名稱、發行人、到期年月、權證類型及同一到期年月之相同 標的權證之序號所組成(例如:聯發科元大 09 購 16 ),投資人觀之隨即得知權證相關資 訊,無須查詢權證基本資料,提高其辨識程度。 (七)配合「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之實施,如上市有價證券有暫停交易之情事,以其為連結標 的之權證亦配合暫停交易,恢復交易時亦同;至以外國證券為連結標的之權證,如該標的 於當地國證券交易市場暫停交易時,則權證亦配合併同辦理。 (八)自 110 年起為控管發行人發行連結指數或期貨為標的之權證,避免因集中度過高產生之風 險,爰規範該等權證之發行金額不得超過發行人可發行額度之一定比例。另對於發行人發 行之權證流通在外市值達發行人可發行額度之一定比例,新增通知發行人注意風險之警示 機制。 二 交易概況 認購(售)權證為具有以小搏大、高槓桿特性之金融商品,除了提供投資人更多投資工具選 擇外,亦增加了避險的管道,對證券商業務的開拓以及證券市場風險的管理均有所助益。在 98 年 實施流動量提供者制度前,發行人自行買賣所發行權證之交易金額占權證總成交值相當大之比 例,投資人買賣較不活絡,實施後則由權證流動量提供者擔任報價義務,權證交易市場逐漸活 絡。 261 06 商品創新與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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