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第二節|認購(售)權證 一 上市 隨著全球金融市場不斷地尋求創新, 86 年 5 月證期會(現為金管會證期局)發布「發行人申 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要點」,明定認購(售)權證之定義及其發行人之資格條件。發行人 欲發行認購(售)權證應先檢具「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向證交所提出申請,經 證交所審查同意後加具審查意見,並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即核發資格認可。發行 人取得資格認可後,得向證交所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證交所承辦人員於受理申 請後,即依「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規定審查其發行計畫,並於同意後即出具同意 函,及將該檔權證之上市契約函送主管機關備查。證交所出具同意其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之 文件後,發行人應於證交所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認購(售)權證銷售公告,並於其 發行日起於預定之上市買賣日至少 2 個營業日以前,向證交所辦理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宜。 自「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要點」發布後,初期僅得發行認購權證,國內首度 推出之認購權證大華 01 及寶來 01 ,於 86 年 8 月 20 日公開發行, 86 年 9 月 4 日該等認購權證在證交所上 市掛牌買賣,直至 92 年始開放認售權證之發行。惟自首檔權證發行後 10 年間,因相關稅務法規及 發行制度的限制,發行檔數成長緩慢。嗣後主管機關秉持活絡市場的理念,積極改善發行制度及 98 年 12 月 11 日,證交所舉辦亞洲權證市場發展論壇。 102 年 1 月 16 日,證交所舉辦權證發行人及受託買賣證 券商頒獎典禮。 259 06 商品創新與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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