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92 3. 零股交易 對於未滿一交易單位的零股股票買賣,證交所開業時,即訂定「上市股票零股買賣暫行 辦法」辦理。零股買賣以當日交割買賣為原則,採市價委託書面申報方式進行。零股買 賣價格,係按申報前或申報後最近一次該項股票的整交易單位成交價格,買進時加 1 升降 單位,或賣出時減 1 升降單位為成交價格,倘無整交易單位的成交價格做為依據,則由買 賣雙方經紀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於該股票的買方喊價或賣方喊價差距範圍內,協商決 定。 零股買賣須有專營或兼營零股買賣的經紀人居間,即零股股票持有人欲出售時,經紀人 予以購進,化零為整,反之,客戶欲購買零股股票時,經紀人則化整為零地出售,方能 達到目的。此種買賣行為屬於自行買賣,依據規定,甲種經紀人為代客買賣,不得經營 自行買賣業務,故僅乙種經紀人方得為之。 證交所開業初期,乙種經紀人均由銀行或金融機構的儲蓄部兼營,惟因其經營證券買賣 業務較保守,無意承擔零股買賣損益風險,屢經邀請,未能覓得乙種經紀人居中買賣, 致徒備辦法,而零股買賣仍由甲種經紀人透過市場尋找買賣對象,往往掛牌數日而未能 成交,零股買賣功能未能充分發揮。 53 年間,上市發行公司紛紛增資,依公司法規定,原股東有優先認購權利,增資結果使 得零股股票數目日增,為方便持有人轉讓零股股票,證交所於 53 年 12 月修訂「營業細 則」,規定得指定乙種經紀人兼營一種或數種股票的零股買賣。 55 年 5 月間,中華證券投資公司(後改組為中國信託投資公司)核准登記為乙種經紀人, 證交所情商該經紀人同意兼營零股買賣,並將原訂的「零股買賣暫行辦法」修訂為「零 股交易暫行辦法」,同時修訂零股買賣價格為,按甲種經紀人申報買賣時,以該股票當 市最近一次整交易單位的成交價格增加 1% 為其賣出價格,或減少 1% 為其買進價格,如該 股票無成交價格可資依據時,以議價方式行之。若非屬於兼營零股經紀人所登記零股買 賣的股票,其零股交易價格按最近一次成交價格,或買賣雙方經紀人協議決定。另於 55 年 10 月間,訂定中華證券投資公司兼營零股交易的原則如下: ( 1 )零股交易的股票種類,限定為台灣水泥、亞洲水泥、台灣塑膠、太平洋電纜、新竹 玻璃、南港輪胎及台灣紙業等 7 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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