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90 ( 5 )買賣證據金繳付後,於未屆證交所訂定之交易手續日期前,如該買賣證券價格變 動,經證交所認為可能使買方或賣方受損時,買賣方經紀人接獲通知後,就其可能 發生損差部分,於次日上午 12 時前,向證交所清算組或指定銀行補繳買賣證據金。 買回交易辦法制定後,囿於技術問題,再三延宕,而未付諸實施。 54 年 2 月 1 日應臺北市 證券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請,而即奉主管機關通知,開始實施買回交易辦法,先以台 糖、台電二檔股票試辦 3 個月,效果頗佳。試行期滿後,主管機關於 54 年 5 月 5 日通知繼續 辦理,並指示就民營公司上市股票研擬買回交易實施辦法。 5 月份以後,台糖、台電兩種 股票買回交易金額較前增加,其他民營公司上市股票成交額亦相當活絡。 證交所鑒於上項買回交易金額龐大,於實務上提出限制每一甲種經紀人受理買回交易的 總值,以防止買回交易違約所引起的風險;以及限制每種股票交易未交割餘額的總額, 以避免過量買回交易影響市場流量等二項建議,惟未獲採納,僅民營公司上市股票買回 證據金提高為 20% ,實施時適逢股價持續下跌,且買回交易的股票多係持有人將抵押於 銀行的股票贖回,而向證券市場以買回方式融通資金,致增加證券市場賣方壓力,履行 承諾發生困難,兼以當時國際糖價下跌,影響台糖股票價格頗大,連帶使其他股價大受 波動, 54 年 6 月 14 日交易市場因之停市,至同年 25 日始恢復交易,台糖、台電股票則暫停 交易,買回交易亦奉令停止實施。 2. 轉帳交易 經紀人在證交所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須以經紀人名義尋求其他經紀人為買賣對 象。經紀人業務發達後,常有眾多客戶委託買賣,因此,常有經紀人接受客戶委託買賣 同種類證券,且條件相同,此際,允許經紀人申請自行為其委託人成交,稱為轉帳交 易。這項措施互有利弊,就利而言,遇有大額買賣,如允許經紀人覓得對象,自行轉 帳,可免除該項買賣造成市場波動而影響股價;就弊而言,轉帳交易常衍生對敲轉帳情 事,即經紀人對於客戶委託買進予以應賣,或賣出時予以應買申報轉帳,容易使經紀人 和客戶間形成對立關係,對客戶不利,且若經紀人對證券行情推測錯誤,將招致損失, 而其虧累亦損及證券市場的正常運作。 為杜絕轉帳交易弊端,各國證交所對轉帳交易價格的決定,莫不嚴格限制。證交所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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