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82 交易日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2. 增資股、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等,其首日上市升降幅度按舊股前 1 日收盤價格減 除權利差額為計算基準,如權利差額無法確定,則按舊股前 1 日收盤價格為計算基準。 3. 除息開始日升降幅度的計算,以前 1 日收盤價格減除股息及紅利金額後為計算基準。 4. 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的計算,以前 1 日收盤價格減除權利價值後為計算基準。 5. 上市公司依法減資後,其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升降幅度的計算,以減資前最後 1 日 收盤價格除以減資後資本額與原資本額之比率為計算基準。 6. 受益憑證的分配受益,依股票相關規定辦理。 7. 債券及轉換公司債的買賣,除申報時聲明連息或另有規定者外,一律為除息交易。 8. 有價證券如前 1 日無收盤價格,但有連續 2 日漲至或跌至限度的揭示價格時,得以此做為 升降幅度的計算基準。 9. 為使證券買賣價格漲跌停範圍得以隨市場價格走勢而調整,且有助於買賣雙方成交機 會,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開盤競價基準之決定原則,並自 100 年 3 月 28 日起實施: ( 1 )前 1 日收盤價格。 ( 2 )如無前 1 日收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① 前 1 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前 1 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 格。 ② 前 1 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前 1 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 格。 ③ 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前 1 日開盤競價基準。 ( 3 )另有價證券如為初次上市、除權除息交易等價格調整或停止買賣後恢復交易者,如 無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亦依前項原則決定之價格作為計算之參考基準。 (三)交易單位 證交所原規定股票以面額為區分交易的單位,股票面額 10 元以下者,以 1 千股為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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