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80 辦理交割」但書規定,遂形成 7 天期的特定期日清算交割制度,並使買賣雙方得在交易上相 互供給信用。此種交易方式實施後,交易量因此逐日增加,證券市場漸趨活絡,是時,又恰 逢台糖公司股票拍賣,國際糖價大漲,股市欣欣向榮。 主管機關鑒於漲勢過烈,分別於 52 年 7 月 17 日及 22 日通知刪除前述但書規定,例行交割買賣 數量頓形減少,此項刪除雖可抑制買賣雙方相互供給信用,然黑市墊款相繼而生,其透過當 日交割買賣而造成證券市場信用膨脹的程度,較以往更為激烈。 54 年 1 月 25 日例行交割買賣恢復可提前交割但書規定,惟僅限於台糖公司股票,同月 30 日增 加台電公司股票,同年 5 月 5 日擴至一般民營公司上市股票,該月 19 日修訂買賣方式如下: 1. 例行交割買賣自成交日次日算起,於第 14 日辦理交割,但經買賣雙方同意者,得提前辦 理交割。 2. 買賣證據金成交金額 15% 計算。 3. 甲種經紀人得向委託人預收因市價漲跌而繳付的補繳證據金,按成交金額 5% 計算,超過 部分仍得再向委託人預收。 4. 甲種經紀人對同一委託人委託同一種股票同一交割日的例行交割買賣,其買賣證據金依 買賣餘額繳付,多退少補。 5. 證交所與經紀人,或經紀人與委託人間,對於同一交割日的例行交割買賣及當日交割買 賣,得按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的餘額合併計算,並採同一交割方式辦理交割。 例行交割買賣數度演變,已形成正式制度,頗能發揮調節證券市場信用的功能。 54 年上半年 間,國際糖價下跌影響國際股市,以致股勢疲軟,股價節節下滑,例行交割買賣雖未能使股 價頓然復甦,但對下跌的緩和程度,不無助益。同年 8 月股價依然不振,為期減少集中交易 市場的假供給力量,經呈主管機關核定,採取買賣差別證據金制度,即買進證據金依買進餘 額 20% 計算,賣出證據金依賣出餘額 80% 計算。 55 年 7 月 6 日股票買賣證據金比率再次調整,即正式上市股票發行公司其 54 年度每股股利金 額不及面額 8% 者,買進餘額證據金為 40% ;達面額 8% 者,則為 20% ,賣出餘額證據金一律 為 80% 。試行上市股票不得為例行交割買賣之標的。同月 18 日將 54 年度每股股利金額不及面 額 8% 的正式上市股票的買進餘額證據金,降為 30% ,同年 9 月 3 日又降為 25% ,同時將賣出餘 額證據金降為 70% 。是年 12 月 3 日賣出餘額證據金分開計算,即正式上市股票發行公司 54 年 度每股股利金額不及面額 8% 者,賣出餘額證據金為 70% ,達面額 8% 者,則為 30% 。 58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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