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79 05 證券交易市場 日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地區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否,其應行 交割之款券均一律順延辦理。 二 入場人員種類及所負任務 市場交易時間內得進入市場人員,在人工撮合時期,依規定僅限證券商登記合格的場內代表 人、代理人、電話員及場務員、證交所擔任場內職務人員,以及主管機關派駐市場的監理官。證 券商的進場人員處理買賣申報、成交確認及回報等事宜;證交所場內職員專司受理申報、登記紀 錄表、撮合成交及揭示買賣價格等事宜;監理官則依據派駐證交所人員監理辦法規定,監督市場 買賣作業程序。 自 77 年 9 月全面實施電腦輔助交易撮合作業後,買賣申報及成交回報等場內工作,均利用電腦 連線方式直接處理,證券商於是調回場內工作人員,從此,能進入電腦輔助交易撮合室者,僅限 於證交所撮合人員;主管機關派駐的監理官則在撮合室參觀走廊旁的監理官室,監督市場交易作 業情形。 82 年 8 月起採電腦自動交易作業,證交所撮合室每日派管制人員進行交易系統監控,以維持電 腦自動交易順利進行。 三 交易制度 (一)交易方式 證交所開業以來,為因應證券市場發展,交易制度時而調整。開業時所訂買賣種類有當日交 割買賣、例行交割買賣及特約日交割買賣等三種。 當日交割買賣即現款現貨交易,於買賣成交後次 1 營業日辦理交割為原則,但經買賣雙方經 紀商同意者,得提前於成交當日辦理交割(即提前交割),當日交割之交易方式為證交所最 重要的交易方式,不論交易或交割方法均屬連續一貫。惟自 74 年 1 月 4 日起,由於票據交換改 採電腦作業,中央銀行核定,臺北地區銀行送存的待交換票據,均於次 1 營業日(即票據交 換日)收妥入帳、起息及抵用。證交所因此修訂交割作業方式,以配合市場需要。 例行交割買賣則因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而變更較多,證交所開業時訂成交日後第 3 個營業日為 辦理交割日。惟為方便外埠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51 年 8 月 27 日證交所將例行交割買賣修訂為 成交日次日算起,於第 6 個營業日辦理交割。同年 11 月 5 日增訂「經買賣雙方同意者,得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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