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54 清冊報會。並訂定證交所「審閱上市公司年報作業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於 90 年 7 月 25 日核定後 實施。依據該作業程序之規定,證交所至遲應於每年 7 月 20 日前收齊上市公司之年報,並依審閱年 報檢查表所列檢查項目,逐一查閱有無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並作成 審閱結論,如發現上市公司有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之情事時,即函 請公司補正,並將補正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提醒投資大眾注意。 另對於上市公司未檢送年報或未依規定編製年報,經證交所函請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除依 證交所「營業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於 7 月底前列冊陳報主管機關。審閱年報所發現之共同缺 失,則定期函知上市公司參考改進。 九 邀請優良上市公司舉辦業績說明會 證交所「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原規範上市公司倘有召開法人說明會 說明公司財務業務情形,即須發布重大訊息,後隨社會經濟發展、上市公司規模成長及舉辦方式 愈發多元,逐步將法人說明會重訊發布期限、說明會可召開時間及會中可揭露資訊範圍納入前揭 處理程序及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 業辦法」中。 103 年 11 月 6 日配合前揭處理程序全條文修正,法人說明會相關規範始單獨列示,並 新增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後為循序漸進提升上市公司之資訊透明度及增加投資人獲取企業訊息 之管道,證交所先於 104 年 1 月 6 日修正前揭處理程序,規範國內上市公司每 3 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 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 1 次法人說明會,並秉持服務熱忱提供證交所場地供上市公司辦理說明會使 用,復於 106 年 3 月 7 日將舉辦頻率由每 3 年至少 1 次修正為每年至少 1 次(於 107 年正式實施),期望 透過提升上市公司召開或參加法人說明會之頻率,有效提升資訊透明度,並讓投資大眾獲得了解 公司業務及表達意見之機會,同年 3 月下旬並於全臺舉辦共計 5 場次「上市公司法人說明會實務研 討會」,除邀請專家進行專題演講外,亦有辦理法人說明會,由經驗豐富之上市公司代表分享實 務經驗,期間各上市公司代表及機構投資人熱烈參與並暢談交流,活動順利完成。 另因 87 年起,由於國內經濟遭受亞洲金融風暴之衝擊,加以國內部分上市公司過度擴張財務 信用,盛行以交叉持股或企業策略聯盟方式相互拉抬股價,以致引爆公司財務危機,嚴重損及投 資大眾權益。有鑒於此,證交所為加強上市後之管理,除要求各上市公司依規定期限於公開資訊 觀測站中輸入最近期財務業務資訊以求訊息充分公開揭露外,另為讓投資大眾瞭解各產業動態及 各上市公司未來競爭利基,並讓投資人與上市公司間有雙向溝通之機會,自 88 年 4 月起定期辦理上 市公司業績發表會,邀請上市公司說明其財務業務變化情形,以提升公司能見度,並發揮資訊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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