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52 3. 發行計畫及執行情形: 包括前次現金增資、併購、受讓他公司股份或發行公司債資金運用計畫分析;本次現金增資、 發行公司債、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資金運用計畫;本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 行新股及本次併購發行新股情形。 4. 財務概況: 包括最近 5 年度簡明財務資料、財務報告、財務概況、其他重要事項資料暨財務狀況及經營結 果之檢討分析。 5. 特別記載事項: 包括內部控制執行情形、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他特別記載事項等。 6. 重要決議: 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 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及「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 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 主管機關,為金管會。」,由上述之規定文字可知,上市公司對外募集資金時,須經證期局核 准或向證期局申報生效,即募集資金案件之准否係證期局之權限,惟為縮短案件審核時間,有 部分資料便委託證交所代為蒐集與整理。 有關證交所審閱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案件之作業程序謹略述如下:當證交所接獲上市公司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申請書副本(正本送證期局)後,須於 7 個營業日內填製完成「上市公司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申請生效案件通報單」,由彙總人員通報證期局,作為證期局准否之參考。通報單中 重要之審閱內容在過去期間包括:前各次尚未完成之現金增資、公司債或併購計畫執行情形、最 近 1 年度重大訊息申報情形、最近 1 年度執行平時及例外管理情形等事項。 七 上市公司私募有價證券案件之審閱 為因應我國證券市場及公開發行公司之實務需要,提供更加多元及彈性之籌措資金管道,主 管機關爰於 91 年 2 月 6 日修正證券交易法並增訂第 43 條之 6 至第 43 條之 8 引進有價證券私募制度。嗣 為防範市場有心人士透過私募有價證券進行經營權爭奪、炒股、掏空公司或利用私募訂價圖利特 定人等異常情事,暨審查上市公司是否依法令規定確實辦理私募有價證券相關事宜,主管機關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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