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48 8. 上市公司於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輸入重大訊息後之次 3 日收盤均價較其前 3 日收盤均價 差幅達 10% 以上者。 9. 經查核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10. 連續 3 個月以上有董事或監察人(含本人及法人代表人)持股成數不足者。 11. 上市公司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有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辭,致獨立董事、監察人席 次不足者。 12. 公司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或簽證會計師(非屬會計師事務所 內部調整)變動者。 13. 主管機關或證交所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對上市公司之例外管理時效性必須掌握,在最短時間內將事件發生之原因、產生之影響、公 司之因應措施及相關人員之責任問題作一釐清,讓投資大眾能充分瞭解,供其作為投資之參考, 以保障其權益。 三 內控制度規範及查核 為促進上市公司落實其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並瞭解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依相關規章 執行,證交所爰依據與上市公司簽訂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第 2 條之規定訂定「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 制度查核作業程序」,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查核作業。 前開作業程序係於 92 年 4 月 30 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經多次修正,依作業程序規定進行選 案查核,以每季查核 2% 之公司為原則,必要時即應進行實地查核並採遵行測試。實地查核家數應 不低於受查公司家數之四分之一。 於執行及進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時,目的係為瞭解受查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是否 確實執行稽核作業,查核重點包括是否依相關法令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作業是否依內部 控制制度確實執行及內部稽核作業是否依年度稽核計畫確實執行;並檢視受查公司自行檢查報 告、稽核報告、追蹤報告及相關工作底稿所抽查之作業是否經適當之核准、授權、驗證、調節、 覆核、紀錄核對及職能分工等暨瞭解受查公司稽核人員是否依擬定之年度稽核計畫進行查核並據 以編製工作底稿、稽核報告或追蹤報告。 證交所完成內部控制制度查核後,即依時限將查核結果及處理情形陳報主管機關;查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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