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115/02/26 淺釋證券商受託賣出委託人因繼承取得有價證券相關作業 臺灣證券交易所 專員 劉奕君 零股交易:降低門檻,擴大市場參與基礎 鑒於證券商如已知悉或可得知悉,特定投資人業已不幸往生,則參酌我國民法就自然人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之法理,其生前於各證券業者處開立之委託買賣帳戶,自因帳戶所有人身故,致均失所附麗,業者就投資人已逝之事實無法視而不見,自難允彼類帳戶處於有效狀態,爰依規不得接受繼承人逕經由該已失效之帳戶,代為賣出投資人生前尚未出脫之有價證券遺產。 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