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64 第二節|組織編制 一 股東大會、董事會、監察人 證交所為一民營的公司組織,最高決策機構為股東大會,下設董事會,由董事 15 人組成,另 設監察人 3 人。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除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非股東之有 關專家擔任之外,均由股東會依法選任之,任期均為 3 年,連選或續派者均得連任。並由董事互推 一人為董事長,監察人互推一人為常駐監察人。證交所第一任董事長為辜振甫先生,常駐監察人 為張人偉先生,目前董事會已至第 20 屆,本屆現任董事長為許璋瑤先生(臺灣銀行代表人),董 事為謝娟娟(臺灣土地銀行代表人)、李順欽(台灣中油代表人)、簡鴻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代表人)、張安平(台灣水泥代表人)、朱士廷(永豐餘投資控股代表人)、洪三雄(國票綜合 證券代表人)、馬維辰(元大證券代表人)、史綱(富邦綜合證券代表人)、簡立忠(主管機關 指派)、吳琮璠(主管機關指派)、陳明進(主管機關指派)、莊永丞(主管機關指派)、劉彩 卿(主管機關指派),監察人為林國全(常駐監察人)、張雲鵬(華南商業銀行代表人)及黃錦 瑭(日盛證券代表人)。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其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同意進行決議。依證交所章程規定,董事會的職權如次: (一)核議證交所重要章則。 (二)審議證交所經營方針及年度預算。 (三)審議證交所決算及盈餘分派案。 (四)審議向股東會提出之議案報告。 (五)總經理、副總經理之委任或解任;以及協理、業務委員、各部門經理、副經理之任免。 (六)核定證交所之投資事項。 (七)核議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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