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12 三 審查程序 (一)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審查作業程序 97 年 3 月 5 日行政院通過「推動海外企業來臺掛牌方案」,開放外國企業得直接來臺第一上 市,冀促進企業與臺灣市場緊密連結、滿足投資人多元化需求,並提升資本市場國際化與競 爭力,金管會並分別於同年 7 月 30 日及 8 月 14 日鬆綁國內企業籌集資金赴大陸投資之限制,及 放寬外國企業在臺募集資金之用途限制,以鼓勵優良企業在臺上市。 證交所有關外國企業申請第一上市之上市條件及審查上市作業程序等相關規章修正案,亦於 97 年 5 月 16 日經主管機關核可公告實施並經歷年多次修正。依目前最新之規定,外國企業如 欲申請第一上市,由證券承銷商上市輔導或登錄興櫃買賣滿 6 個月,惟登錄為興櫃一般板須 滿 2 個月以上後,即可提出上市申請。 另針對已通過海外主要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審查申請但未掛牌者,於通過該上市審查 之有效期間內,得專案申請縮短輔導期或登錄興櫃買賣之期間,最短得至 2 個月,及已於外 國交易所上市掛牌者,亦得於下市後未逾 6 個月內,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得同意免適用 證券承銷商上市輔導或登錄興櫃滿 6 個月之規定。 第一上市申請案之上市審查作業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主要審查程序與本國公開發行公司初次 申請股票上市之作業程序相一致。 證交所於 110 年 3 月 31 日公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新增第四章「臺灣創新板有價證券之上 市」,依創新板上市條件申請第一上市者,其上市審查作業以書面審查為原則,與一般外國 企業申請第一上市相同。 另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自上市掛牌日起屆滿兩年,且符合第一上市條件者得申請改列,經證 交所審查通過(得免提報上市審議委員會審議),並依規定辦理公開銷售後改列為第一上市 公司。 (二)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審查作業程序 依據金管會 99 年 3 月 8 日召開「研商強化上市(櫃)公司監理措施會議」決議,臺灣存託憑證 初次申請上市作業程序應比照國內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即俟證交所將上市契約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後,發行人始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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