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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詳細資料

發文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8月14日
發文字號 臺證上一字第1120014904號
主  旨 修正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部分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 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8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51694號函及第1120347747號函同意備查。
公告事項 為強化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揭露之品質,持續參採衡酌實務案件,以修正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重大訊息為投資人所高度關注之資訊,偶有公司以重大訊息闡述理念或表達立場之情形,而違反重大訊息發布之精神,為明確規範上市公司發布之重大訊息及其向外界說明之內容應為一致,且不得有偏頗之情形,爰修訂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罰則之文字。
二、考量實務上,公司為靈活運用閒置資金,向銀行購買類似定存之理財商品,係屬普遍性之一般理財行為,惟考量其性質已為保本,即可保障股東權益,另公司取得該類商品金額達到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公告標準,應辦理取得或處分資產公告,已達資訊公開之目的,為符重大訊息之重要性原則並避免資訊重複申報等,爰刪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款保息之文字。
三、為維護股東權益,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遭羈押者,公司應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相關事宜俾股東知悉,爰修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款後段文字,以茲上市公司遵循辦理。
四、考量金融控股等公司因單一事件罰鍰金額累計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因其受裁處之適用法規不同,而需再判斷係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款或第三十九款發布重大訊息,為使法規適用簡潔,前開公司因罰鍰金額達到標準,即依第二十六款發布重大訊息,爰移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款規定至第二十六款,調整相關文字。
五、配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規定,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及擬制性財務報表之確信案件,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係適用確信準則,爰酌修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款及第三十六款相關文字。
六、配合本公司營業細則之修訂,上市公司申請上市時已達一定股權分散標準者,其上市後股份雖為另一已上市(櫃)之公司持有達一定比例,仍得排除適用終止上市之規定;另本公司營業細則修訂創新板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為另一已上市(櫃)之公司持有股份逾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達一定門檻應終止上市之比例,由百分之七十放寬調整為百分之八十,爰配合調整第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款應發布重大訊息之相關文字,俾投資人知悉。
七、考量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均有發布重大訊息之義務,且實務上公司發生退票事件後多有連續退票之情事發生,為符合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實益,爰就存款不足退票適用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情形修訂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文字,公司首次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或全部退票清償註記後再有新增存款不足之退票,或退票之個案情節重大者,始需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
八、考量公司有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從缺之特殊狀況,而仍有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必要,爰新增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亦可經公司指派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以符實務需求,修訂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相關文字。
九、另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五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暨第九款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附件 公告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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