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制度
項目 | 本國發行公司 | 外國發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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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輔導或登錄興櫃 | 證券承銷商上市輔導或登錄興櫃股票任一屆滿6個月。 |
證券承銷商上市輔導或登錄興櫃股票任一屆滿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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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定位 | 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及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式,並應由推薦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意見說明。 | |
設立年限 | 申請上市時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屆滿2年以上。 | 申請公司或其任一從屬公司應有2年以上業務紀錄。 |
公司規模 | 申請上市時普通股股份發行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發行股數達1,000萬股以上。 | |
市值及財務標準 |
申請上市時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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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散 | 記名股東人數50人以上,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5%以上或滿500萬股者。 | |
陸資持股限制 | - | 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但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取得主管機關專案許可。 |
公司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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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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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公開銷售 | 申請公司應提撥不低於擬上市股份總額3%,且不得低於50萬股(限普通股股票),全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於扣除保留供公司員工承購及應提出主辦證券承銷商認購之股數後,採全數詢價圈購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但應提出承銷之股數超過300萬股者,得以不低於300萬股之股數辦理公開銷售,並以募集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為限。 | |
主辦證券承銷商持續輔導 | 上市掛牌日起至其後三個會計年度止持續委任IPO主辦證券承銷商協助法遵作業,惟證交所認有延長委任期間之必要時,配合延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