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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詳細資料

發文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4月29日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100007387號
主  旨 修正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及「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如附件,自110年5月3日起實施。
依  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4月23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33289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指數股票型基金(下稱ETF)於處置期間之交易限制及控管方式:
(一)為避免於ETF處置期間,投資人及自營商得賣出申購部位之時點不同而引發公平性爭議,ETF列為處置證券期間,其申購部位應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載後,始得賣出。
(二)考量ETF於處置期間,流動量提供者缺乏可供報價之部位,基於風險及成本考量,對提升流動性之效力不大,爰當ETF列為處置證券時,流動量提供者得不提供報價。
二、為配合ETF申購買回清單上傳系統排程作業時間,受益憑證及其加掛ETF受益憑證轉換截止時間提前至下午四時二十五分。
相關附件 公告附件1
公告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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