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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詳細資料

發文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7月20日
發文字號 臺證上一字第1120012789號
主  旨 增訂本公司「處理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就證券承銷商所提出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第十條之一、「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第三條之一及相關書件暨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如附件,自公告之日起實施。
依  據 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7月14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141064號函同意核備。
公告事項 於旨揭規章實施後經本公司為終止上市、否准上市公司併購或私募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對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為違約金處置、對證券承銷商記點或會計師缺失處置者,始有旨揭條文之適用。
相關附件 公告附件1
公告附件2
公告附件3
公告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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