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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詳細資料

發文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3月31日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120005299號
主  旨 公告訂定本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如附件一,自112年9月25日起實施。
依  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3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11203351614號函及同年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1120335161號令(附件二)。
公告事項 一、為吸引國際資金持續參與臺灣資本市場,提升投資人長期持有臺股意願,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之擔保品,且應依本公司旨揭操作辦法之規定辦理。擔保品提供者所取得之資金,應以外幣於境外使用,不得涉及任何中華民國境內活動。
二、華僑及外國人基於中華民國境外投資活動,得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應指定境外擔保品管理者辦理擔保品之適格性確認、配置、替換、洗價、記帳、增提通知及違約處分指示等事宜,境外擔保品管理者應委託境內擔保品保管機構代為保管、收付及處分擔保品。
三、擔保品保管機構應檢具符合旨揭操作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證明書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首次擔任擔保品管理者應指定一家擔保品保管機構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公司辦理登記,並檢附聲明書,該項聲明書及擔保品收受者、擔保品提供者依旨揭操作辦法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應出具之聲明書如附件三。
相關附件 公告附件1
公告附件2
公告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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