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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詳細資料

發文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110023140號
主  旨 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四及「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第壹點及第貳點(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 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1月22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58890號函同意照辦。
公告事項 一、配合主管機關法規簡化、整合及現代化方案,將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年3月27日(85)台財證(四)字第20412號函釋,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證券得以駐華外交使節證併同護照影本替代外僑居留證之規定,納入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有價證券及從事期貨交易之申請登記及向證券商辦理開戶應備文件規定。
二、考量華僑及外國人有變更國籍之可能,境外或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得檢附國籍變更之證明文件,由其代理人(或代表人)、登記證券商或期貨商專函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相關附件 公告附件1
公告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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