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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詳細資料

發文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3月29日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120201492號
主  旨 本公司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轉委託辦理代售增額「112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售予小額投資人,相關內容如公告事項。
依  據 財政部112年3月25日台財庫字第11203646570號公告副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代售中央公債要點」暨本公司「中央登錄公債申購配售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發行事項:
(一)增額公債發行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星期三)。
(二)原始公債發行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三)增額發行數額:新台幣300億元。其中3億元,由本公司代售予小額投資人。
(四)本增額公債採登記形式發行。
(五)增額公債發行條件與原始公債「112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相同,但增額發行距原始公債發行日期已有61天,故小額投資人交割款內含應計利息,每1票面金額新台幣10萬元之應計利息為新台幣188元(元以下4捨5入)。
(六)票面利率:百分之1.125。
(七)本增額公債最低登記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並以10萬元為累計單位。
(八)原始公債償還期限為10年。本增額公債自原始公債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期滿本金1次還清。
二、申購事項:(依據本公司「中央登錄公債申購配售作業要點」辦理)。
(一)有價證券代號及簡稱:代號為A12102;簡稱為112央債甲02。
(二)銷售單位:本期中央登錄公債之銷售單位為下列5種,每1申購人限任選1個銷售單位,銷售單位及其代號如下:
1、銷售單位新台幣10萬元者,其輸入代號為「A121BE」。
2、銷售單位新台幣20萬元者,其輸入代號為「A121BF」。
3、銷售單位新台幣50萬元者,其輸入代號為「A121BG」。
4、銷售單位新台幣100萬元者,其輸入代號為「A121BH」。
5、銷售單位新台幣150萬元者,其輸入代號為「A121BP」。
(三)銷售價格:按本期增額公債標售之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為準。
(四)申購期間:112年4月6日至4月12日。
(五)申購處理費扣繳日:112年4月13日。申購人之中央登錄公債帳號,請以檔案傳輸至本公司(可傳真並附加電子郵件傳送至交易部FAX:(02)8101-3548;e-mail:clearing@twse.com.tw,格式請參考本公司89年7月7日台證(89)交字第017955-1號函)。
(六)標售日:112年4月14日。
1、申購數量未超過銷售數量時,所有合格之申購,均依其申購數量配售。
2、申購數量超過銷售數量時,各銷售單位依中籤比例,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配售,如有餘數,則由銷售單位較小者,再依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配售,每筆申購委託以分配一銷售單位為限。前項作業完成後,即將處理情形回報予證券商,由投資人向證券商查詢申購結果。另認購價款將於次日透過電腦連線通知各證券商。
(七)申購人查詢配售結果暨放棄認購聲明書收件截止日:112年4月17日。
(八)認購價款扣繳日:112年4月18日。
(九)申購地點:各證券經紀商。
(十)公債抽籤不舉行公開儀式。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增額公債皆為記名式,其承購、轉讓、信託、提存、繳存準備、設定質權及充公務上之保證等事項,均應依規定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本增額公債以清算銀行為辦理公債登記之機構,清算銀行辦理本增額公債各項登記,並對客戶掣發公債存摺。
(三)本增額公債到期還本付息,登記機構依各公債帳戶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營業終了帳載登記餘額核算本息,以扣繳稅款後淨額,轉撥至其自有及客戶之存款帳戶。
(四)遇有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1、增額公債投(開)標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增額公債需延後標售1或2日時,增額公債投(開)標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營業日,原訂發行日維持不變。但遭受重大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達3日(含)以上時,將另行公告本期增額公債投(開)標及發行日期。
2、增額公債發行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增額公債需延後發行時,因應計利息及應繳價款需重新計算,增額公債發行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營業之次一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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